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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赢得刑事自诉案 被告人获刑三年半

日期:2020-04-28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作者:姚红军、陈良

国际电力网

2020
04/2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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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ABB 南水北调 西电东送 低压配电系统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ABB公司刑事自诉请求,判处被告人张业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迪顿公司”)罚金八十五万元。至此,ABB公司经过近四年时间的努力,终于将一个经营出口假冒ABB断路器产品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本案从海关截获大批假冒出口产品开始,至ABB公司在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以刑事自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最终获胜为止,充分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件中的问题、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具有非常重大而典型的意义。

本案被害人ABB公司是全球电力和自动化技术领域的领导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同行业中享有盛誉。ABB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低压控制及自动化产品、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断路器、智能建筑控制系统和低压配电系统等。凭借其领先的产品技术和解决方案,ABB公司在中国参与了包括南水北调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场馆等众多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

ABB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接到芜湖海关通知,该关查获由迪顿公司(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均为本案被告人张业锋)委托报关出口的1629箱共165480个印有“ABB”商标的断路器,出口申报价值为151040美元。ABB公司确认该批货物为假冒“ABB”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售价计算,其价值高达866万元人民币。若该批假冒商品流入海外市场,将给ABB公司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对ABB公司产品质量声誉的影响更是无法估量。鉴于案情重大,芜湖海关将案件移送芜湖市公安局进行刑事追诉。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公安分局立案后做了大量侦查工作,查明该批假冒ABB产品由江西捷利电气有限公司(“江西捷利公司”)生产,由张业峰下订单采购和安排运输,并以迪顿公司名义报关出口,报关单上显示货物品牌为迪顿公司的英文名称“Teaton”。鸠江公安分局完成侦查后,于2018年7月以本案被告人张业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芜湖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补充侦查,芜湖开发区检察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业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ABB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张业锋及被告单位迪顿公司的刑事责任。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慎重审查,确认ABB公司的刑事自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予以立案受理。合议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仔细审查了刑事自诉人ABB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刑事侦查卷宗、海关报关资料及货物查验记录、被告单位迪顿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并前往海关对涉案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巨大,判决被告单位迪顿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八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张业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扣押的165480个假冒ABB注册商标的断路器由扣押机关芜湖海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认为其仅仅是接受海外客户委托代为报关出口,不知道所出口的商品为假冒,其行为也不属于销售行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芜湖海关查扣的涉案货物是否为迪顿公司出口销售,张业峰是否明知涉案货物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法院认为:书面证据显示涉案货物的销售单位为迪顿公司,商业发票抬头为迪顿公司并加盖有迪顿公司印章,相关证人亦一致证实涉案货物的货主为张业峰,且被告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或提供线索以核实其仅为接受境外客户代为提货和报关出口,因此可以确认涉案货物为迪顿公司所出口销售。关于张业峰是否明知的问题,涉案货物由张业峰自江西采购并运输至芜湖,但在报关单上申报填写的货源地却为温州;报关单上申报的品牌为迪顿公司英文名称“Teaton”,载明的产品型号为“DZ47-63”,而装箱单及商业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型号却为“SH201-C”和“SH203-C”两个系列9个型号,与ABB公司的产品型号完全一致,由此可以证明张业峰在明知该批产品的品牌和型号并非其自有品牌和型号的前提下,向芜湖海关隐瞒真实信息、谎报出口货物的真实品牌和型号;结合张业峰的行业从业经历、迪顿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认定张业峰对所销售商品是假冒ABB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明知的,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波三折,历时近四年才终于落下帷幕,充分反映了追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责任之难。尤其是涉及出口环节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海关在查获假冒产品后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出口报关人往往以仅是接受货主委托代为办理清关手续为由,表示对其报关出口货物的真实状况毫不知情;而公安机关在追查真实货主时,出口报关人常常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安机关,或者以从未见过海外货主仅通过电话邮件联系为由推脱,此时公安机关往往因警力和技术手段所限无法进一步追查,只有将案件退回海关结案处理。或者,即使公安机关通过艰苦侦查查获了假冒产品销售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基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要求进一步查清出口报关人的主观故意,否则常常以犯罪嫌疑人对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明知或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或起诉。

本案最终通过刑事自诉程序成功追究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关键的因素既包括ABB公司始终相信中国的法律并锲而不舍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本案公安机关通过大量侦查工作获得的与涉案假冒产品货主相关的证据,以及本案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职尽责、明察秋毫,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专业论述,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单位的销售行为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有罪判决,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刑事自诉鲜有成功先例,其原因一方面是权利人因难度太大知难而退,更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缺乏针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制度。如果能够针对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和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制度,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合理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前提下的事实推定原则,则将大大减轻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人的举证难度。希望在当前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三令五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大环境下,相关立法及司法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一条切实有效的最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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