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迎来终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江苏大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盐城中院一审查明,大吉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08年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更为严格的新排放标准。大吉公司因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一直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由于大吉公司是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环保监管行政机关多次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实施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一审期间,大吉公司相继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检测技改验收达标。去年5月20日,大吉公司全面停产,涉案项目整体搬迁至盐城市静脉产业园,各项排放指标均已达标,运行稳定。经鉴定,大吉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555.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打击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万余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并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大吉公司认为,自然之友章程中载明的业务范围不涉及大气污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未能及时技改是因盐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及时批准技改立项,应当减轻或免除上诉人的责任。此外,公司投入的2284.5万元技改费用及新厂搬迁费用应当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遂向江苏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致使大吉公司不能及时技术改造的客观原因,该原因能否产生减轻或免除大吉公司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以及大吉公司停产技改、整体搬迁费用能否抵扣赔偿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大吉公司实现达标排放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其技改、搬迁费用不能抵扣赔偿费用,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