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此为第二版。2016年12月29日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为第一版。
时间过去3年半,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两版之间差别非常之大,甚至体现在对市场的基础定义、范畴的认识上。例如,第一版的第九章是对辅助服务的专门描述,市场主体也包含独立辅助服务的提供者。
因此,对前后两版进行对比,并没有太大意义。本文所谓的对比是对第二版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并且只进行差异的罗列,不作分析解读。
这一版正式发布之前,经历了两次征求意见。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于2019年9月25日,以下简称“征一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于2020年1月22日,以下简称“征二稿”;对应的,正式发布的简称“正式稿”。
一、与征一稿的对比
之所以有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因为征一稿包括了与现货相关的内容,诸如:
第二条 ......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现货试点地区的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已建立电力现货市场或开展现货市场试运行的地区(以下简称“现货地区”)可参考执行。
第十五条 市场准入条件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3. 现货地区,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具备分时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现货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现货地区,应设计标准化的中长期交易品种,开展相应的集中交易 ...... ;
第三十六条 现货地区,以双边协商和集中挂牌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原则上应连续开展 ...... 。
第三十七条 ...... 对于现货地区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交易的标的物应为带时标的能量块。
还有其他,不再罗列。
中国的电力市场建设,缺少顶层设计。九号文是纲领性文件,不算顶层设计;配套的六个文件高度不够,也不算顶层设计。顶层设计应该是位于九号文和六个配套文件之间,一方面是对九号文的详细解释,另一方面是对配套文件作出指导并赋予其权威性。参照美国国会通过的《能源政策法(EPA92)》或者是FERC发布的888号令。
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导致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几个衔接问题,也可以称之为几对矛盾:计划电vs市场电;省间市场vs省内市场;中长期vs现货;电能量vs辅助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vs常规发电;批发市场vs零售市场等。中长期vs现货也在其中,很多问题,现货地区自己还没有搞明白,中长期帮着拿主意,典型的越俎代庖。于是乎,才有了征二稿的问世,去掉了关于现货的大部分描述,仅留下一处:
第二条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与征二稿或正式稿相比,征一稿的不同之处还有:
1. 征一稿的中长期交易品种还包括辅助服务,延续了第一版的定义。征二稿和正式稿将辅助服务交易去掉;
2. 征一稿的第十条:新兴市场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或许是考虑新兴市场主体是什么、做什么等均不明确,故而删去。
3. 征一稿原来的第17条:市场主体的准入规模,应遵循发用电计划放开比例相匹配的原则。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一致,这条被删除;
4. 对自备电厂或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参加市场,需要承担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并支付系统备用费。征二稿和正式稿,去掉了备用费;
5. 对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实行登记备案制。征二稿和正式稿:参加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及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均实行市场注册。其中,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的注册手续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此外,征一稿包括应当由其他交易规则、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后一并去掉或修改,例如:原来的第四十三条中,输配电价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不得采用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改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征二稿的对比
下面以表格形式列出主要差异,首列为正式稿条目。为了展示其“变革”历程,将征一稿一并列出,其中就有反复的内容。
条目 | 正式稿 | 征二稿 | 征一稿 |
六 市 场 主 体 |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引入储能等负荷资源。 |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鼓励储能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
十八 准 入 与 退 出 | 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无相应条款 | 对于发生严重违反电力市场秩序、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进入电力市场,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可以由省级以上监管机构宣告强制退出市场化交易。对强制退出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予以公示 |
二十 准 入 与 退 出 |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2 倍执行。保底价格具体水平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上述原则确定。 | 非正常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仸,用电价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保底价格执行。 | 退出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为该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保底价格,由电能量价格、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其中,电能量价格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
三十一 交 易 品 种 |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 电力中长期交易从类型分为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
三十九 价 格 机 制 |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的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交易细则中明确,鼓励采用市场化机制确定价格。加强对必开机组组合和约束上电量的监管,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含优先収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的部分,执行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政府未确定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时,采用市场化机制确定价格。 |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其约束上电量执行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其余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 |
四十一 价 格 机 制 |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交易价格机制具体由各地区市场规则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 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 | 集中交易价格机制具体由各地区市场规则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劢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 | 集中交易价格机制具体由各省(区、市)市场规则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集中挂牌交易采用单边挂牌、摘牌成交,或双边挂牌、撮合成交等价格形成机制。 |
四十三 价 格 机 制 | 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各地应当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交易机制和调峰补偿机制,引导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主动参与调峰。 | 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 | 在未建立电力现货市场的地区,对销售电价目录中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在参与市场化交易后应继续执行峰谷电价。 |
四十四 价 格 机 制 |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相应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应当避免政府不当干预。 |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
八十五 优 先 发 电 合 同 | 采用“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优先发电参与市场,不断提高跨区跨省优先发电中“保量竞价”的比例,应放尽放,实现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规模相匹配。 | 无相应条款 | 无相应条款 |
九十八 结 算 |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未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代理结算业务的,电网企业不承担欠费风险。 |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仍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 |
一百零八 | 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等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 无 | |
一百二十八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期三年。 |
三、各种变革
交易品种
明确了中长期不包含辅助服务交易。
2. 市场成员
一方面,说明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需求侧资源、虚拟电厂等还不具备参与的条件。本交易规则有效期为五年,希望届时能有所突破。
另一方面,说明了储能在政策制定者心中的地位逐步增强。但是,储能如何参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呢?削峰填谷吗?有电厂或用户会和储能企业签双边协议吗?
3、交易周期
4、交易方式
征一稿的集中挂牌指的是双挂双摘,其他都是单边挂牌。
5、偏差电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