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力网 » 电力行业要闻 » 电力观察 » 正文

治理转供电环节“政策传导阻滞”刻不容缓

日期:2020-06-09    来源:人民政协报

国际电力网

2020
06/09
10:36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供电企业 供电线路 电价政策

一般情况下,电力用户都会与供电企业直接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定期根据电表的用电示数及用电性质(居住、工业或商业),由用户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但是基于技术及实际可操作性等诸多复杂的因素,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转供电”行为,即供电企业为某一电力用户设置总表,该用户再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分表,由该总表用户根据分表示数,抄表后向分表用户收取电费。这种转供电多见于城市综合体、工业园区等经营用房、厂房租赁经营的情形。承租方通常是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上手即出租方来说,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对合同条款的谈判、议价能力等相对较弱,从而导致国家近几年出台的包括降电价在内的“减税降费”等让利政策,包括疫情期间的阶段性政策措施,难以传导至终端用户,形成政策优惠“传导阻滞”。

经查,近几年国家对商业用电进行了多次调价,如:2019年1月起,商业用电从0.8216元/千瓦时降至0.7214元/千瓦时,2019年5月降至0.6904元/千瓦时,2019年7月降至0.6465元/千瓦时。全年降幅超20%。今年2月22日,国家又明确在疫情期间(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30日)按95%标准缴纳电费。大量的总表用户对降价政策置若罔闻,仍按原来的电价收费,成为了“电力倒爷”坐收渔利。有的总表用户即便对电价进行调整,仍然会以“电损”“线损”“服务费”“电工工资”等形式,巧立名目,“明降暗不降”,终端用户难以真正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笔者最近接触到的一个案例,分表用户即因所谓“线损”被总表用户仍以租赁合同签订时的电价(0.867元/千瓦时)收取电费,不到4年间多缴纳了90余万元。这给分表用户本已艰难的经营雪上加霜。无论是在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经营普遍困难的当下,还是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角度看,加大转供电环节违法行为治理已是刻不容缓。

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电力用户对于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知晓、不熟悉;相对于总表用户来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于转供电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供电企业服务意识不到位。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通过各种形式,特别是在租赁经营集中的场所加大电力法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该法中明确禁止的一些行为及法律责任。如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4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第6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3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再者,市场监督部门、发改(物价)、供电等部门加大对转供电中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扩大执法效果。

此外,供电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加大对供电线路、设施实施改造投入,打通供用电的“最后一公里”,尽最大可能消除转供电现象;设定线损上限;对于线损的确过高的,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以维护各方利益。


返回 国际电力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