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下简称“807号文”),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推动消纳保障机制落地实施。当前及“十四五”期间新能源发展面临新的环境形势,能源转型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新能源发电逐步实现平价上网,基于新的形势变化,现就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实施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现状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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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主要内容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另一方面,为满足消纳责任权重要求,受端省份消纳可再生能源意愿增强,借助消纳保障机制,打破省间壁垒,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跨省区交易,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按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电力消费中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二是明确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消纳责任。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分别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和组织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电网企业承担组织责任,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四是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一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二是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三是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第一种为主要完成方式,第二、三种为补充(替代)方式。
五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对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评价。
02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最新进展
按照“807号文”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模拟运行方式按照2019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2020年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提出了包括消纳保障实施机制、省级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市场主体管理机制、消纳责任权重履行、信息报送等在内的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作参考。各省开始陆续编制本省实施方案。同时,各省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估计近期下发。
截至目前,已有贵州、山东两省出台省级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两省消纳实施方案在保留《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分别体现了本省各自的特点。
贵州:由供电企业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中提出,贵州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由贵州电网公司和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两家供电企业承担,且两家公司承担了差异性指标。按照“807号文”规定,2020年贵州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31.5%和5%。该方案规定贵州电网公司承担的2020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31.9%和5.1%,贵州金州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的2020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5.5%和1.1%。
山东:只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且分配到市级行政区。山东省考虑到本省水电规模有限,且国家规定2020年山东省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一致,因此《山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中只设定了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同时,为保障消纳责任权重任务落实,结合各市新能源发展基础、发展潜力以及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等情况,山东将省级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到市,按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设定消纳责任权重。
二、关于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的思考
随着“十四五”新能源自身发展和外部形势变化,需要重新思考未来几年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定位,以及消纳责任权重完成与新能源发电利用率提升两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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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定位
在持续推进能源转型和新能源逐步具备参与电力市场能力的形势下,当前及“十四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树立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
一是通过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按照国家能源转型目标要求,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20%。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提高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是推动国家能源转型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二是通过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树立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培育用户侧市场主体绿色消费意识。2019年,我国新增电力装机1.1亿千瓦,其中59%是可再生能源装机;新增发电量3306亿千瓦时,其中53%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我国电力结构清洁化将继续加快。推动能源转型、提高新能源发电利用效率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努力。在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下,通过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有助于树立全社会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观念。同时,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约束,可以激励用电侧主体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培育市场主体绿色消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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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纳责任权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率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是对各省电力消费设定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主要反映整个系统中的新能源发电占比和利用的情况。消纳责任权重的提升并不一定意味着新能源发电利用率的提升。为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可通过增加跨省区受入新能源电量,或者本地新建新能源发电项目两种方式。
通过提高跨省区通道发电利用率的方式,可以增加跨省区新能源受入电量,在受端地区提高消纳责任权重的同时,送端地区也由于跨省区通道发电利用率提升增加了本地消纳新能源空间,实现新能源发电利用率的提升。
通过本地新建新能源能源发电项目,可以增加本地新能源能源发电量,更有利于本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但如果在消纳条件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新增装机,将有可能引发新的弃电问题,导致新能源发电利用率降低。
“十四五”期间,推动能源转型战略实施,新能源需继续保持一定发展规模。在维持一定的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的基础上,需要统筹处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和维持高水平新能源发电利用率之间的关系。基于电网消纳能力,合理确定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布局,确保不引起新的弃电问题;持续提升跨省区通道利用率,统筹送受端地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扩大能源外送规模,实现新能源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