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参照执行《
火电厂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的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关于参照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的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呼和浩特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达标形势不容乐观,其治理任务依旧艰巨。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减少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治理工作的行业针对性,经研究,决定于呼和浩特地区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
现将《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http://sthjj.huhhot.gov.cn/),请研提意见。并于2020年1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局大气环境科,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我局网站查阅下载。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刘旭
电话:(0471)4617882
传真:(0471)4617820
电子邮箱:hshbjdqk@163.co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及燃气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火电厂thermalpower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
悬浮于排放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中颗粒状物质,包括除尘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烟尘颗粒及烟气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颗粒物。
3.4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5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airpollutantsconcentrationbasedonreferenceoxygen
指在标准状态下,烟囱或烟道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1h基准氧含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6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existing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3.7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newplan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
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4.2.1燃煤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通过收集烟气中液滴和饱和水蒸气中水分的方式,减少溶解性盐类和可凝结颗粒物的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温度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4.2.3自2019年11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温度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4.2.4燃煤锅炉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后,可利用余热或其他方式对烟气再加。
4.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1储煤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封闭管理。封闭式煤场可采用条形封闭煤场、圆形封闭煤场、筒仓式储煤等方式。
4.3.2煤炭的装卸应采取封闭、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汽车、火车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3厂内煤炭输送过程中,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应采用封闭措施,也可采用圆管带式输送机,并根据需要配置除尘器。
4.3.4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4.3.5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3.6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储煤场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4.4特殊工况时的排放控制要求
4.4.1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及其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最严格的排放限值和烟气控制要求。
4.4.2锅炉启停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参照HJ230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烟气及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烟气排放监控位置必须能够直接反映企业采取的相应技术对烟气排烟温度的消减效果。烟气温度在线监测位置在满足HJ75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相应降温设施烟气出口。对烟气进行再加热的,烟气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在再加热之前。
5.1.2烟气温度手工监测以连续1小时的监测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获取3-4个监测数据,并计算平均值。
5.1.3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安装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性能应满足HJ76中相关要求。
5.1.6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75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5.1.7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及HJ/T397的规定执行。
5.1.8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
5.1.9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排污状况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10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应执行GB/T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