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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农村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9-11-08    来源:温州市水利局

国际电力网

2019
11/0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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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电站 生态流量监测 电站业主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关于落实农村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使用范围是:本规范适用于温州市水电站现地生态流量监测系统和温州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实施过程中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采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通知》还从四个方面对落实农村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说明。
  (一)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1)超过追诉期或不能补办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2)需要完善该手续的水电站,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3)办理环评但未完成环保验收的,自主验收,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监测生态流量泄放过程农村水电站都应具备生态流量监测能力,但要分类型、分情况进行监测。
  (三)规范传输生态流量监测数据
  (四)强化生态流量监督与管理《通知》表示,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水电站,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送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通知》同时也表示,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补偿机制和补偿办法。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根据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农电〔2019〕1号)、《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浙水农电〔201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落实农村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列入整改类的水电站,根据《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农电〔2019〕1号)规定,超过追诉期或不能补办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对需要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水电站,参照《温州市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方案》(温环发〔2019〕56号)规定的办理程序,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同意的水电站(整改类)“一站一策”销号表直接作为水电站通过环保验收的认定依据。对已获得环评审批但未完成环保验收的电站,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分类监测生态流量泄放过程
  (一)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类型包括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和实时流量等三种;监测方式包括在线监测和离线监测两种。静态图像:保存生态流量泄放静态记录;动态视频:安装摄像头,实时录像,保存生态流量动态泄放过程;实时流量:安装流量计或计量装置,记录生态流量泄放量。
  (二)根据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断面生态流量泄放方式、监测位置通讯网络条件、特殊监测要求等统筹确定生态流量监测类型和监测方式。当上述条件及有关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监测类型和监测方式。一般情况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有节制的应采用实时流量监测类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无节制的可采用动态视频或实时流量监测类型;生态流量监测位置处通讯网络已覆盖的宜采用在线监测,无通讯网络覆盖的暂采用离线监测;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无节制且监测位置处通讯网络较弱的宜采用静态图像在线监测。
  (三)农村水电站都应具备生态流量监测能力。省市县三级河道上的水电站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在线监测的水电站应采用能反映实时流量数据的动态视频监测,并于2020 年底前实现在线监测;其他水电站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在实现在线监测前,暂采用离线监测方式,自行保存有关数据备查,并定期报送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各级有关部门积极筹集和落实专项资金,保障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及管理平台建设。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向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开放,接收各站点监测信息并向上级平台开放相关数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站点终端监测设施建设,监测设施应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
  三、规范传输生态流量监测数据
  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传输可通过有线光纤、宽带或无线网络等进行,监测数据传输应符合温州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传输规定(详见附件)的要求。
  四、强化生态流量监督与管理
  (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限期完成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明确监测类型,督促电站业主限期完成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
  (二)农村水电站应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根据河道生态流量下泄要求,进行水量生态调度。
  (三)加强生态流量泄放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水电站,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送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
  (四)各地应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补偿机制和补偿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
  附件:温州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传输规定.docx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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