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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日期:2019-11-07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国际电力网

2019
11/0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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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供电单位 电价政策 预购电价

   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中称,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详情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探索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转供电环节电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二)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其他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二)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专班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广泛宣传解读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继续部署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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