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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延长煤改电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谷时段调整每日20:00至次日8:00 电价0.3元/千瓦时

日期:2019-11-07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国际电力网

2019
11/0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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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用电谷段 用电峰时 电价标准

   天津市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延长煤改电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称,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本市煤改电居民冬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用电峰时段调整为每日8:00至20: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调整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原文如下: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煤改电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9〕66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煤改电采暖居民家庭费用负担,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现就本市煤改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本市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谷段电价时长延长3小时。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本市煤改电居民冬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用电峰时段调整为每日8:00至20: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调整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集中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集中取暖用电,与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同样政策,峰谷时段同步调整。
  三、电网企业要抓紧做好电表计量调整工作,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考虑电表计量时段调整较为复杂,对于政策执行后未能及时完成计量时段调整,造成谷段电量计量不足的,电网企业应按用户每日谷时段平均电量予以补足,并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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