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能监办发布了《浙江省
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称,
售电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状况及上年度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相匹配。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市场总份额原则上不应超过20%。
其中在
市场价格监管中提到,对市场价格形成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力市场的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二)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同类型企业之间不得通过会面、通信等各种方式进行意思联络,不得组织、策划、协调、商议价格和价格变动幅度、步骤、时间等。
(三)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应根据自身发电成本、电价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报价,并符合一般市场竞争规律,不得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对电网企业所属售电企业监管中提到,电力交易机构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电网企业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称的,其电网企业的售电企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
在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情况实施监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市场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售电企业(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
参加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应通过“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方式,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后,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企业的注册情况,向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浙江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市场注册负面清单对市场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