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省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现就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城市用户电价
(一)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电价
1、
居民用电量。对于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
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对已列入电网企业改造计划,已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合规通道等户表改造条件,且签署同意“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执行线损倒扣政策,其中公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4%线损、专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6%线损;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收到电网企业户表改造协议后2个月内未同意改造的物业小区,不执行线损倒扣政策。
2、工商业用电量。对于物业小区工商业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按照省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二)物业小区与终端用户结算电价
1、居民用电量。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
2、工商业电量。物业小区与工商业终端用户结算时,实行最高限价政策,终端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不得超过0.8503元/千瓦时。
电网企业应加大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二、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用户电价
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目录电价,其中地方电网供电所供给变压器台区的居民用电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千瓦时0.46元以内核定。
三、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医院、机关、学校等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
峰谷分时电价;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用电、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等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除上述用户外,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用户可按自愿原则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参与力率调整。
上述规定从2019年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停止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