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我区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各电力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
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9号),结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三定方案”,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守住电力安全生产红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地方电力安全责任
(一)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责任。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地方电力安全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积极协助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构建上下联动、相互支撑的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参与区内电力安全检查、安全执法等工作,积极配合、协助安监等相关专业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孤网运行自备电厂、增量配电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各电力企业和电力项目参加单位要自觉接受地方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严格落实电力企业安全评估制度、事故预防措施、工程源头管理、工程工期管理、安全措施审查等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电网安全运行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安全培训力度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方”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相关专家等“第三方”,协助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工作。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以全区电力运行平台建设为载体,构建“互联网+电力安全”平台,时实开展信息报送、应急调度、风险辨识、事故信息等工作。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关“第三方”机构要切实履行行业自律、行业监管的职责,为全区电力安全管理提供专业化支撑。
二、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一)参与统调电厂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以及《电力安全监管条例》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依法开展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在电力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要符合电力安全管理标准。涉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在做好现场第一时间处置的前提下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报送信息。
(二)做好自备电厂及增量配电网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方电力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加强区域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落实孤网运行自备电厂及增量配电网等地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依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区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现场巡查。发现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做出处罚。
(三)开展迎峰度夏(冬)电力安全检查工作。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重点围绕大型发电机组运行状况、电网运行调度能力、跨省(区)电力交易情况、特高压直流输电设施维护等开展迎峰度夏(冬)电力安全检查工作,确保电力高峰期全网供用电安全。指导电力企业做好“迎峰度夏反事故应急演练”和“供热应急演练”。加强极寒天气条件下供热机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居民供暖安全。
(四)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北方汛期特点,结合我区实际,督促电力企业做好防汛抗旱有关工作;落实《宁夏电网有序用电方案》,在保障重点用电单位及高危行业用电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紧缺等级,实施分级调控,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配合开展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我区电力应急能力;重点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期间保电任务,确保“西电东送”通道宁夏段安全供电。
(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属机构、各有关发电企业、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要履行好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定期开展电力设施的巡检工作,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六)加强用电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进园区、访用户、讲政策、解难题”活动,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问题整改、隐患排查、宣传普及、有奖举报等内容,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电安全及电价知识宣传手册》发放到企业,定期指导电力用户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在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开展用电安全常识普及,在城市公用电力设施和高等级电压设备区域设置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制度。
(七)履行好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电力安全职责。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的集中梳理工作,明确各级电力安全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有关要求,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研究、部署本地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次年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及重点电力用户、电力施工和建设单位要结合季节性特点和事故规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自纠。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电力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并报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畅通报送渠道,确保区域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报送。
(三)请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尽快明确承担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科室)和人员,并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名单报送我委,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包括省、市、县(区)、企业四级在内的政策宣传、应急预案、风险预估、形势研判、事故通报等信息交流机制,确保全区电力生产规范平稳安全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