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出台《东莞市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内容涵盖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范安全及应急管理等方面。明确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配电设施、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
《办法》明确禁止6种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近年来,东莞市存在着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件增多、“树线”矛盾较为突出、一些单位用户设施老化严重、存在电力安全隐患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据南方电网广东东莞供电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至2018年,东莞由于工程施工,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233起,共导致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跳闸13次,10千伏公用线路跳闸212次,合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千万元。
“电力设施保护不仅关系到电力企业,也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系统工程。”东莞供电局相关工作人员在解释立法初衷时表示。《办法》的出台,符合东莞市情、实操性较强,将弥补电力行政执法的空白。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东莞市成立了专门立法小组,通过座谈研讨、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梳理分析省内外先进城市的做法经验。在起草过程中,小组人员积极摸索符合东莞实际的思路举措,聚焦当前电力设施管理、电网建设升级的焦点、难点问题,坚持适度超前、点面结合的原则,经过征求意见、立法审查等工作,《办法》已由东莞市十六届第73届常务会议全票通过。
《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等6种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以及围闭、损毁电力设施,封堵巡查道路等8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台账保存至少2年
今年2月,某镇工业区,有人为将软水管抛向架空线,引起1回10千伏线路短路,导致1间工厂停电一天;去年,塘厦镇东深二路旁,一个加气站新开张时,宣传气球受雷雨天气影响,吹刮到莲湖站4回架空线路上,严重影响线路的安全运行,供电部门运用“激光大炮”新技术,不停电消除线路隐患,避免4回线路跳闸和停电,也避免了4288户居民意外停电。
以上外力破坏事件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对此,《办法》明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塑料、薄膜、帆布等易飘挂物以及垃圾、沙石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焚烧物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鱼塘、水库钓鱼;向电力线路或者其他电力设施射击、抛物为明令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行为。
此外,低压供电线路与电缆都含有铜芯,贩卖可获取小部分利益,因此,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电力设施被盗,会带来不少危害。被盗带来的断电,与抢修带来的被迫断电,给居民生活会造成严重不便;部分线路被盗后带电裸露(被盗线路切口),会对居民人身安全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东莞地区企业云集,断电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安全生产工作也会造成严重的威胁。
“为了一己私利,窃贼不顾人身安全。偷盗电缆所获经济利益非常有限,而修复被盗供电设备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远超于此。”东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何文说。
对于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金属材料的,《办法》明确,收购经营者应向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单位的收购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视频监控录像有效存储时间不少于30日。单位出售的,经办人须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证明要注明出售品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的,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
群防群治打出电力设施保护“组合拳”
东莞供电局也打出“群防群治”的电力设施保护“组合拳”。
据介绍,近年来东莞供电局在全市范围内加强了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东莞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印贴宣传画、出版报墙报、悬挂横幅等方式,以及通过报纸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护意识,使广大市民把保护电力设施当做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来做。
此外,东莞供电局联合各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辖区内的废品回收站进行联合检查。活动中,检查人员给各废品回收站的工作负责人派发了《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手册》,并耐心地讲解相关内容,使人民群众对破坏电力设施所造成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同时,工作人员还在每个废品回收站的门面处,贴上了由东莞市公安局和供电局联合制作的教育宣传海报,海报上印刷了相关“禁止非法收购供电企业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图录及举报方式。此举旨在禁止非法收购供电企业生产性废旧金属,引导废品回收站工作者及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好身边的电力线路设施。
东莞供电局还实施举报有奖办法,市民若发现有人实施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可以拨打95598供电服务热线,或直接拨打110报警。对检举、查获盗电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有关人员,供电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最高奖励可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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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占用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
2.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安排的变电站、配电房、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用地;
3.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4.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5.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施工秩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围闭、损毁电力设施,封堵巡查道路;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鱼塘、水库钓鱼;
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倾倒酸、碱、盐等有害化学物品;
4.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棚屋、铁皮屋等建(构)筑物;
5.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塑料、薄膜、帆布等易飘挂物以及垃圾、沙石等;
6.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焚烧物品;
7.向电力线路或者其他电力设施射击、抛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