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近日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
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宁发改审发〔2019〕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
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50MW,估算总投资约90000万元。
原文如下: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宁发改审发〔2019〕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为了开发吴忠市红寺堡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03-44-02-013045),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7161公顷。
三、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90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15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4号)、吴忠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吴规红选2019001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