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辽宁省
绿色建筑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条例》指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根据《条例》的引导与激励方式:
1、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2、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3、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
4、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单位安装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5、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