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结合吉林省燃煤发电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发布该通知。
《通知》指出,燃煤发电企业申请燃煤机组实行
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检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竣工环保验收网上信息公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及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已经执行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审核时,燃煤发电企业需要提供本季度燃煤机组运行情况统计表(含机组运行小时数,超标小时数统计数据)、本季度燃煤机组启停机时间记录、脱硫脱硝设施CEMS曲线图、对超标小时数据产生原因的说明和污染物超标排放时段明细表及地方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通知》明确,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需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申请超低排放加价政策,相关材料应于验收后1月内上报;已经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燃煤发电企业务必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吉林生态环境厅。
全文如下: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省内各燃煤电厂:
根据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及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相关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燃煤发电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燃煤发电企业申请燃煤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的审核
(一)工作程序
燃煤发电企业组织相关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其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吉林省发改委出具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意见的函。
(二)申报材料
1.燃煤发电企业申请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检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竣工环保验收网上信息公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二、已经执行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审核
(一)工作程序
燃煤发电企业将审核相关材料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初步审查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进行技术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赴现场进行踏查。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初步审查和专家审核结果报厅领导审定后送省发改委。
(二)申报材料
1.本季度燃煤机组运行情况统计表(含机组运行小时数,超标小时数统计数据);
2.本季度燃煤机组启停机时间记录;
3.脱硫脱硝设施CEMS曲线图。
4.对超标小时数据产生原因的说明和污染物超标排放时段明细表;
5.地方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三、有关要求
(一)燃煤发电企业申请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需认真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需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申请超低排放加价政策,相关材料应于验收后1月内上报。
(三)已经执行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燃煤发电企业务必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金水桥
联系电话:0431-89963190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