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项目近年在全国的发展呈井喷之势,对收购此类项目的股权收购业务数量也急剧攀升。由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节能环保事业部主笔/主持的“节能减排”专栏,在介绍了垃圾发电政策和行业现状的基础上(详见《
垃圾焚烧发电的政策概述及主要运营模式》和《垃圾处理及焚烧发电技术》),今天就具体收购业务操作中需注意的八大要点进行简要说明,以供参考。
一、项目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由于垃圾发电项目前期投入较大,项目投资方为融资之需,可能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更有甚者,如投资方涉诉,则其股权存在被法院冻结的情况,对于存在质押或冻结的股权,其转让收到限制。
二、项目公司环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情况
为早日建成投产取得收益,部分项目公司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开建或未经验收即投产的情况,其中以未批先建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项目建设前的环保审批、投产前的环保验收均进行了规定,垃圾发电项目同样需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否则将面临停止建设/生产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项目公司相关资质的核查
项目公司应当注意到垃圾发电须申请两类资质:
发电资质:项目公司作为发电企业,并向相关部门申办发电资质(即《电力业务许可证》);
排污许可资质:项目公司开展
垃圾发电业务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污染物,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资质(即《排污许可证》)。根据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规定,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时限为2019年。
四、项目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的核查
由于垃圾发电项目以城市生活垃圾作为发电燃料,较多采用PPP模式与政府进行合作,故亦会与政府签订关于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该协议,需重点核查关于垃圾处理的独家经营权问题。
垃圾处理是项目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也是进行发电的原料保障。若垃圾供应量无法保证,则会极大地影响项目公司的收入,从而降低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收益。
五、项目公司运营期合同风险情况
垃圾发电项目运营期合同应特别关注垃圾处置协议、危废/固废处置协议等。在此应重点注意如下方面:
(1)垃圾处置协议的履行情况。由于垃圾处置协议往往是通过财政资金进行支付,如政府方并未就将前述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或未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则可能导致垃圾处置费的欠付,不利于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
(2)危废/固废处置协议的履行情况。在垃圾焚烧的过程中,会产生诸如飞灰之类的物质,依其最终形态、成分等要素予以界定为危险废物或一般固体废物,故应核查前述物质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如涉及危废的还应核查运输、处置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3)购售电协议的履行情况。项目最终需通过并网发电来获取收益,因此应重点核查是否签订购售电协议,以及购售电协议的履行情况。除核查电费的支付情况,还应注意国家、部分地区对于垃圾发电的补贴政策及发放情形,此亦为垃圾发电的重要收益。
六、项目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核查
垃圾发电项目为可再生能源项目,大部分地区均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前期的尽职调查阶段就应核查相应地区所颁布的具体优惠政策,并就此向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确认。且在实务中优惠政策一般需由项目公司进行申报作为前提。因此,不仅需明确项目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还应核查项目公司的申报情况。
此外,根据国税总局的相关文件,如发生税务或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超过一万元的情形,则该项目公司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虽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反馈其并未执行该文件,但该文件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还需与当地税务部门具体核实其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七、项目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核查
在对项目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查时,应就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特殊工时制申报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于垃圾发电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部分项目公司由于员工流动性较大,可能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情况;
(2)由于发电行业的特殊性,其运营人员一般采用“多班倒”的方式进行工作,其在法律上属于特殊工时工作制,故应对此情况进行核查。
八、项目公司争议及行政处罚情况的核查
垃圾发电项目公司的经营模式较为单纯,一般不会涉及争议情形。但鉴于其行业的特殊性,项目公司极易涉及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诉讼,其中包括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除项目公司主动提供的信息外,一般还可通过网络查询、走访当地环保行政机关等方式对前述情况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