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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今年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

日期:2018-09-25    来源:辽宁省物价局

国际电力网

2018
09/2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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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备电厂 一般工商业电价 辽宁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今年5月份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经辽宁省政府同意,辽宁省物价局先后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落实降费政策,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0.0839元/千瓦时,降幅达10.57%,年减轻一般工商业用户负担28.28亿元。
 
  5月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批降价文件《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17号)、落实国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4项降价措施,同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0.0202元/千瓦时。
 
  6月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批降价文件《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8〕27号),落实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降价措施,第二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0.0185元/千瓦时。
 
  9月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四批降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2018年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58号),落实国家“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省级电网经营期内首个监管周期电量增速、省级电网经营期内的超收收入”5个降价措施,第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0.0452元/千瓦时。
 
  为加快落实国家降费措施,省物价局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18〕51号)要求各市抓紧落实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的优惠政策;进一步督促各市加强各部门配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从明确政策、加强清理、限时全额传导、政策宣讲、齐抓共管等方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同时要求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电网各项收费政策,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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