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主导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称,积极推行
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引导主导产业用电大户企业与
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建立联系签订直供电合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电力资源,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出。同时,稳步推进产业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加快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
电力交易等能源体系建设。
详情如下:
邓政〔2018〕6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主导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全会和全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加快推动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两大主导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打造我市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两个500亿元产业集群,培育20家年产值超10亿元的重点企业或集团,着力建成国内有影响、国际有市场的专用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基地、纺织服装生产基地,特就加快工业主导产业蓬勃发展,支持主导产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金融支持
1.设立工业主导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政府出资5000万元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联合发起成立主导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用于支持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两大主导产业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等。
2.加大资金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本金规模,为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扩大过桥资金池规模、优化信贷审批程序,提高转贷、续贷额度。
3.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新上企业贷款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商业银行基准利率部分,按投资额度(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
4.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在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交易板和展示板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用地支持
5.项目建设用地实施弹性出让办法。按照《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7〕163号),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藉此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6.按项目投资额度分级提供用地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行业规定标准的项目,优先供地并可通过对土地、厂房价值阶段性入股或资金阶段性入股的方式,助推企业建设发展,并在约定期限内依约退股;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投资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市政府依据项目投资强度、发展前景和建设周期等情况,扶持不同额度的科技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对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1亿元的主导产业项目,原则上入驻市产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园区),按照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厂房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三年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三、财政支持
7.设立星级企业奖。对年度全口径工业入库税收(退税后)分别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以上,且税收较上年度实现5%以上增长的工业企业,授予“五星”至“一星”级企业荣誉称号,并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净增额的15%予以奖励。
8.设立企业升规入库奖。对当年新开业入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规下升规上入库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企业的统计人员每月发放统计报表补贴100元;对每入库一家企业奖励申报单位2万元。
9.设立用地集约绩效奖。对年度亩均总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3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足额缴纳当年度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照企业年度亩均税收额度(不含土地使用税)采取分档累进计算给予奖励,其中亩均总税收达到3(含)—5万元、5(含)—7万元、7万元以上分别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使用税总额30%、50%、70%的额度予以奖励。
10.支持企业总部落户邓州。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缴增值税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或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邓州市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邓政〔2018〕4号),可享受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等激励奖励政策,并享受优化服务、金融支持、资源配套等优惠政策支持。
11.对上级财政支持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项目优先申报资金支持。
四、税收支持
12.建立以税奖补机制。对单独供地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在企业足额缴纳税收后,按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的100%予以奖励企业,后两年的50%予以奖励企业;对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在企业足额缴纳税收后,按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的50%予以奖励企业。
五、科技创新支持
13.设立技改投资奖。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扩规建设中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度采取分档累进计算给予奖励,其中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投资额2%、3%的奖励。
14.设立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奖。对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河南省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为倡导绿色发展,支持企业通过节能降耗实施绿色化技改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当年新通过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5.设立科技创新奖。对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企业(创新型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企业、创新方法示范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新型科技团队)、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企事业单位(创新型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企业、创新方法示范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新型科技团队)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企业当年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内实用型专利,一次性奖励5000元。
16.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科研技术工作站(室)。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并开展研发工作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有博士进站工作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加入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7.设立质量品牌奖。对获得河南省质量标杆示范企业、河南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每年评出2-3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六、人才支持
18.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训力度。采取“部门组织、政府买单、企业受益”等方式,强化企业经营者创新意识、品牌意识、金融意识、开放合作意识、共赢发展意识,提升企业经营者综合能力素质;每年从市财政中列支100万元设立企业人才和管理培训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开展企业家培训、企业急需人才引进、开展“工匠杯”职工技术大比武活动等;每年组织职业技术学院(筹建)、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定期、定向对两大主导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19.强化外来优秀人才服务保障。对从外地引进到邓州工作的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等高端优秀人才,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并提供住房保障,且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优先保障其子女入托、入学等。
七、电力支持
20.优先保障企业电力需求。积极推行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引导主导产业用电大户企业与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建立联系签订直供电合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电力资源,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出。同时,稳步推进产业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加快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等能源体系建设。
八、开拓市场
21.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对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省级以上重点展销会和参加境外国际性展销活动的企业,对实际参展费用全额补贴,并给予一定的差旅费补助;自行参加省级以上展销会并经备案批准的企业,对参展企业摊位费全额予以补贴。同时,对在省级以上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我市工业名优产品的企业,予以投入广告费用5%的补贴。规上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符合条件的优先采购。
九、环境支持
22.积极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一是实施企业“安静日”制度。将每月1-25日定为企业安静日,期间除税务、公安、安监、环保部门可以进入企业执行公务外,原则上其他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二是实施检查收费备案制度。凡涉企检查收费的部门进入企业开展工作前,需提前到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事先备案,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企业。工业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各执法部门检查备案情况予以通报。三是保障工业企业货运“绿色通道”畅通政策,对从外地向邓州市运输原料和向市外运送本市工业企业产品的货运车辆,办理发放“绿色通行证”,持证车辆在邓州境内各执法部门都要提供优质服务,全力保障我市企业货运车辆运输安全畅通。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围绕直接面向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以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为目标,推动企业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十、其他
23.国家战略性新型产业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非主导产业企业相关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24.本意见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起草并组织具体实施。
25.对同一事由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26.原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