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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 | 贵州省发改委: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61分

日期:2018-08-0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18
08/0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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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州 电价 转供电环节

  近日,国际能源网获悉,贵州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红利,贵州省发改委特别出台的政策,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61分钱,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原文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

  转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8〕93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在2017年9月已取消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和复电费的基础上,再取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降低部分供电系统对外常规作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424号)中的计量设备测试费和电气仪表检验费项目。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业务规程和技术标准继续为用户提供服务,对于国家取消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电卡补办工本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我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转以其他名义收取。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红利,特别是已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61分钱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条件改造为一户一表的转供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电费。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现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与电网计量装置之后分表计量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但分摊给终端用户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总表电费。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应及时向全体转供用户公示向电网缴纳的电费凭证和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完善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1899号)有关规定,一是不得向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收取临时接电费,二是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于8月10日前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委。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履责。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市(州)、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会同当地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抓住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指导各级供电局,积极主动配合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
 
  (二)加强宣传,强化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局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公示政策文件、制作宣传单(手册)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力争做到用户、转供电主体对政策知悉明了。电力用户可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举报相关电价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将针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有关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三)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在8月20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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