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能源网获悉,陕西省物价局发布《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公告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4分。
文件提出将陕西省电价中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低为每千瓦时0.23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分降低为0分。陕西电网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或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以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除此之外,陕西省4月1日、5月1日和本次陕西电网三次调价,
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6.74分的政策红利自8月份起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原文如下: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8〕7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和《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电价中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将我省电价中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低为每千瓦时0.23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分降低为0分。
二、适当调整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陕西电网榆林地区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345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及省内市场化交易电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幅度降低2分。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陕西电网榆林地区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的燃煤机组加快实现标杆上网电价政策。调整后的陕西电网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见附件1。
三、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和趸售电价。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4分。汉中市的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的陈仓区大工业优待电价同步取消,统一执行陕西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调整后的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见附件2、3。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68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704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351元。
四、增加工商业用户用电选择权。陕西电网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或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同时,省内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现行峰谷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现行一般工商业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6分的电价标准执行。
五、完善环保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我省差别电价政策,加快研究对淘汰类和限制类用电实行更高价格。完善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
以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平稳实施。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4月1日、5月1日和本次陕西电网三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6.74分的政策红利自8月份起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