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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获批

日期:2018-07-1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18
07/1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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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输变电 变电站 电力项目

近日,重庆市发改委下发《关于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为满足渝北空港新区用电负荷增长,缓解空港新区周边变电站供电压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项目单位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项目建设地点:渝北区空港新城开发区。项目动态投资为13965万元,其中静态投资1371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427.8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静态投资的比例25%。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关于核准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渝电发展〔2018〕54号)收悉。按照重庆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和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中煤科工渝发〔2018〕105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渝北空港新区用电负荷增长,缓解空港新区周边变电站供电压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017—500112—44—02—011235)。项目单位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渝北区空港新城开发区。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变电站部分

新建渝北鹿山220千伏变电站一座。主变容量最终3×24万千伏安,本期2×18万千伏安。

220千伏出线最终8回,本期4回,预留4回;

110千伏出线最终14回,本期8回,预留6回;

10千伏出线最终24回,本期24回。

10千伏无功补偿装置容量终期为3×4×8016千乏容性+3×1×6000千乏感性,本期为2×3×8016千乏容性+2×1×6000千乏感性。

校核并完善相关电气一、二次及通信设备。

(二)线路部分

开断思源220千伏变电站至高屋220千伏变电站双回线路π接入鹿山220千伏变电站。其中形成思源220千伏变电站至鹿山220千伏变电站双回线路,线路总长度为23.8公里,新建段线路长度为11.2公里,形成高屋220千伏变电站至鹿山220千伏变电站双回线路,线路总长度为21.4公里,新建段线路长度为11公里,导线型号均为4×JL/G1A—400/35。

(三)系统通信

采用光纤通信。

四、项目动态投资为13965万元,其中静态投资1371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427.8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静态投资的比例25%。                                                                                                                             

    五、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电部分)(选字第市政500112201600046号);《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渝规渝北(选址)复函〔2017〕007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线路部分)(选字第市政500112201800073号);《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渝北国土发〔2017〕52号)(变电部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渝北鹿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线路部分)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2017〕61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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