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12分。取消大工业用电分类下单列的优待类电价,实行统一的大工业用电价格。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8〕102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森工物价局,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12分。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首个监管周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12分,即不满1千伏0.4133元/千瓦时,1—10(20)千伏0.4033元/千瓦时,35千伏0.3933元/千瓦时,110(66)—220千伏0.3733元/千瓦时。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取消大工业用电分类下单列的优待类电价,实行统一的大工业用电价格。
三、其他政策
(一)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以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其他两部制电价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业园区内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