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弃风、弃光率有所下降,但“
三弃”问题依然是清洁能源发展的一道坎儿。
为了解决“三弃”问题,电力市场交易一度被寄予厚望。但就目前推进的情况看,短期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化并不现实,政府有关机构给发电企业分配上网电量指标的计划电量体制,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还将持续。
在这种情况下,发电权交易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发电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在不同发电企业之间转让部分或全部政府分配的上网电量。
目前,水火置换、新的高效发电机组替代效率低的旧机组发电是最常见的形式。如果发电权交易得到充分利用,会有力地促进火电与清洁能源发电、不同地域的清洁能源发电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和效益共享。
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发电权交易的效能,仍需要作出两个方面的改变:
首先是交易范围,需从省内扩展至省际。
我国的发电权交易虽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主要是针对省区内实施的,跨省区的发电权交易电量非常少,而对于促进清洁能源发电消纳而言,跨省区发电权交易的意义远大于省内交易。因为只有通过跨省电力交易,才可以充分利用西部地区丰富的水、风、光资源,既可以降低整个电力系统的电煤消耗,又可以促进西部经济发展,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当前,西电东送主要根据送、受端政府协商确定的中长期框架送电协议执行,其中包括依据框架送电协议确定各省级
电网公司之间的中长期和年度送电协议。但是,这种计划经济思维主导下诞生的电力调剂方式,并不适用于清洁能源发电,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西电东送交易协调机制,是关系到西电东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在电力市场改革仍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大力推动跨省区的发电权交易是最优选择。
其次,可以由电网公司代替发电企业作为交易主体.
目前,已经开展的省内发电权交易,普遍以发电企业或者发电机组为主体,这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在报价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竞价,体现发电权交易的市场竞争作用,突破跨省区壁垒,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中间环节,方便最终结算,适用于大型清洁能源发电或火电基地的电力外送。
然而,发电企业更多顾及自身利益,不会综合考虑本省区乃至区域的整体资源配置,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减排。而且在跨省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输电费用、网损费用,需要发电企业与各省级电网公司进行结算,而现在的结算机制尚不能进行很好的衔接。
作为替代,可以由省级电网公司接受发电企业委托进行交易。具体操作方式为:作为出让方的省级电网公司与作为购买方的省级电网公司直接在跨省区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达成后,作为出让方的省级电网公司再以挂牌交易等方式向本省区内的发电企业收购电量。
鉴于当前西电东送的交易主体本就是各省级电网公司,因此以电网公司为主体并不存在技术和制度障碍,迅速推广应用后,可以方便地组织清洁能源发电富裕省区的“三弃”电量,将高耗能、高排放的小火电机组发电指标转让给有剩余发电能力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或低耗能、低排放的大容量火电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