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相关垃圾
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规定,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针对近年来在核定垃圾处理量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企业的反映,为更好落实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并结合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调整为每半年核定一次。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填报附件1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相关情况表》,并由当地负责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的市政部门或环卫部门等职能部门盖章确认。新投产项目在首次申报垃圾处理量时一并提供垃圾处理合同,之后无需再提供。
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分别于每年9月1日及次年3月1日前报送附件1及相关明细表等材料,可将材料扫描后发送到我委联系人的电子邮箱,无需再邮寄纸质材料。
三、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因未及时报送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我委无法及时核定并公布垃圾处理量及上网电量情况的,其全部上网电量暂按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标准执行,待核实公布后再据实调整。
四、2017年未核定的垃圾处理量及上网电量按上述规定执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在2018年3月1日前分别报送2017年上半年、下半年有关材料。
五、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协助通知当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