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本规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黑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执行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跨省跨区交易执行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
《规则》指出: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 2 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在黑 龙江省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平台”),通 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 年、月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规则》指出: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 公司,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 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 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规则》指出:现阶段,由省工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 确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准入企业目录,市场成熟后,市 场主体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备案制;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准 入企业目录开展注册工作,进入电力直接交易目录且完成注 册的市场主体方可参与交易。售电公司准入按照《黑龙江省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履行注册、承诺、 公示、备案等相关程序。
《规则》指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 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 易按照《东北区域省间电能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东北电 力交易平台开展。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等计划电量合同、 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关停机组电量合同等转 让交易。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