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黄冈市发改委关于对湖北天勤龙感湖
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请示》(黄发改能源〔2017〕38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湖北龙感湖生物质能
发电项目是我委于2010年2月9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龙感湖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0〕120号)核准的项目。
二、基于设备价格、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以及专家评估意见,我委同意该项目建设内容由1台75t/h高温高压燃烧生物质振动炉排锅炉、1台18MW高温高压凝汽发电机变更为1台85t/h次高温次高压燃烧生物质链条炉排锅炉、1台18MW次高温次高压凝汽式汽轮机和1台20MW发电机组。项目总投资由21538万元变更为23500万元。建设规模按照汽轮机确定,仍为18MW。
三、请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此批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等后续相关手续。落实国家关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有关规定,遵守不掺烧煤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重新投运前,进行相关设备的检验、检测和试运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具备投运条件和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后,方可投运,在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四、请黄冈市发展改革委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加强对项目防治掺煤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治掺煤。
五、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龙感湖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0〕120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