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
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
煤电规划建设通知》(国能电力〔2016〕275号)以及《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文件要求,稳步推进“十三五”期间新疆自治区
煤电项目建设工作,化解电力产能过剩带来的风险,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于年内开展了新建电源建设项目专项监管。
此次专项监管涉及煤电机组共计48台,装机容量25900MW,其中自治区煤电装机规模21360MW(含准—皖配套电源建设项目7个),占比82%;兵团装机规模4540MW,占比18%。监管分为企业自查、现场检查、问题梳理三个阶段,其中现场检查采取听取煤电企业建设投资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查看设备及生产运营情况、与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工作。
通过对新疆区域内24家在建电源企业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电源建设存在批建不符;二是开工手续不完备就启动项目建设;三是部分在建电源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与前期批复文件不一致;四是准东--皖南“疆电外送”配套电源建设未按照文件要求有序推进。
新疆能源监管办要求各项目业主单位严格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文件相关要求。对于存在批建不符、违规改造的煤电项目,企业应与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新疆能源监管办,未整改到位的煤电项目将不予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电网企业不得办理并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