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方监能资质〔2017〕385号
广西润贺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的
电力业务许可(供电类)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贺州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示范区增量
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项目业主是
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你公司实际不具有配电网运营权,不符合《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第十三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规定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规定。
二、你公司营业网点未公告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和供电服务、检修、投诉举报电话,未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不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的规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电 话:020-85125246
监督投诉电话:020-85125171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