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7]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
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
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 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二、市场交易模式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考虑各地区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阶段性差别,可采取以下其中之一或多种模式:
(一)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交易范围首先就近实现,原则上应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二)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
(三)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但国家对电网企业的度电补贴要扣减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
三、电力交易组织
(一)建立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
试点地区可依托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设立市(县)级电网区域分布式
发电交易平台子模块,或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的指导下由市(县)级电力调度机构或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调度运营机构开展相关电力交易。交易平台负责按月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交易电量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负责交易电量的计量和电费收缴。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的电力电量平衡和偏差电量调整,确保电力用户可靠用电以及分布式发电项目电量充分利用。
(二)交易条件审核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后,可与就近电力用户按月(或年)签订电量交易合同,在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登记。经交易平台审核同意后供需双方即可进行交易,购电方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环保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用电量较大且负荷稳定企业或其他机构。电网企业负责核定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及的电压等级及电量消纳范围。
四、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
(一)“过网费”标准确定原则
“过网费”是指电网企业为回收电网网架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并获得合理的资产回报而收取的费用,其核算在遵循国家核定输配电价基础上,应考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双方所占用的电网资产、电压等级和电气距离。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按接入电压等级和输电及电力消纳范围分级确定。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中,“过网费”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过网费”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二)消纳范围认定及“过网费”标准适用准则
分布式发电项目应尽可能与电网联接点同一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当分布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小于供电范围上年度平均用电负荷时,“过网费”执行本级电压等级内的“过网费”标准,超过时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过网费标准(即扣减部分为比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更高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以此类推。各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力消纳范围由所在市(县)级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核定,报当地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三)与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有关政策支持
(一)公共服务及费用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和电力交易提供公共服务,除向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政府核定的“过网费”外,其他服务包括电量计量、代收电费等,均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二)有关补贴政策
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自动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按照全部发电量给予度电补贴。光伏发电在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度电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度降低;风电度电补贴标准按当地风电上网标杆电价与燃煤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相减确定并适度降低。单体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20%。
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计量,补贴资金由电网企业转付,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可制定额外的补贴政策。
(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和节能减排权益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部分视为购电方电力消费中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节能量计入购电方,碳减排量由交易双方约定。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四)有关建设规模管理
在试点地区建设的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条件的光伏电站、风电,根据可实现市场化交易的额度确定各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区域总建设规模。试点地区在报送试点方案时预测到2020年时建设规模,并可在实施中分阶段提出年度建设规模。对试点方案中的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条件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在电网企业确认其符合就近消纳条件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回复试点方案论证意见时将一次性确定到2020年底前的总建设规模及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在试点地区,除了已建成运行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和其他政策已明确的不列入国家年度规模管理的类型,新建50兆瓦及以下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均按市场化交易模式建设。
六、试点工作组织
(一)选择试点地区
重点选择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和场址等发展条件好,当地电力需求量较大,电网接入条件好,能够实现分布式发电就近接入配电网和就近消纳,并且可以达到较大总量规模的市(县)级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等。风电、光伏发电投资监测预警红色区域(或弃光率超过5%的区域),暂不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二)编制试点方案
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电网公司等,组织有关地级市(或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电网企业以及分布式发电企业和微电网运营企业,以地级市(或县级)区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等为单元编制试点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将编制的试点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试点方案组织论证。
(三)组织实施
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论证后的试点方案,与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做好工作衔接,指导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或有关电网企业建立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试点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分布式发电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配合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导电网企业组织好分布式发电交易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31日前,有关试点地区完成试点方案编制,进行交易平台建设准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论证试点方案后将论证意见回复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2018年1月31日前,试点地区完成交易平台建设、制订交易规则等相关工作,自2018年2月1日起启动交易。
2018年6月30日前,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有关机制体系,视情况确定推广范围及时间。试点顺利的地区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扩大试点或提前扩大到省级区域全面实施。
附件: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充分收集资源、装机、负荷、电价等各项基础资料。试点方案按照如下章节编制,应阐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改革创新内容、实施主体、输配电价等政策建议。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说明本区域当前分布式发电发展总体情况,分析分布式发电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目的和意义。
二、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提出本区域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思路。
(二)基本原则
提出本区域开展分布式电源市场化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目标和步骤
提出本区域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主要目标,可分阶段、按年度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预期目标。
三、发展条件
(一)基础条件
1.资源条件
区域内太阳能、风能资源条件以及可利用的土地条件。
2.发展基础
区域内已建成屋顶光伏的总装机容量、年发电量、主要类型;已建成地面光伏电站的总装机容量、年发电量、接入电压等级;已建成的在本区域内消纳的风电项目的总装机容量、年度电量、接入电压等级。
3.电力系统及市场条件
1)区域年电力消费量(全社会用电量),最高、最低、平均用电负荷,电力需求的月度变化、典型日变化规律。
2)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情况,重点描述110千伏、35千伏等级变电站的分布情况。
3)重点领域的用电及电价情况,如区域内的大型用电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供电方式、用电负荷、电价(分时);
(二)分布式发电布局
根据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具备开发光伏、风电项目的场址条件,预测到2020年时,可能新开发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分布及规模。如具备条件,尽可能落实到具体场址和预期规模。对光伏发电,应包括屋顶光伏发电的潜在条件和地面50兆瓦以下光伏电站的潜在条件。
(三)分布式发电接网及消纳条件
1.接网条件分析
对2020年前计划开发的光伏发电、风电的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条件进行测算;按照利用既有变电站接入能力(无需扩容)、改造扩容后的能力以及新建变电站三种条件测算。
2.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第一层次,分析区域内分布式发电的总发电出力与总电力需求的电力电量平衡关系,考虑分布式发电优先上网的前提条件,确定区域可接纳分布式发电的总潜力。
第二层次,以各变电站为节点在同一供电范围内,测算各变电站供电范围可接纳的分布式发电最大发电出力;结合分布式发电项目布局,说明哪些项目具备同一供电范围消纳条件,哪些项目需要跨上一电压等级变电站供电范围内消纳。
四、重点任务
(一)市场准入条件
提出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资格条件。重点内容为:
1.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为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分布式电站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2.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得低于20%。
3.参与交易的购电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国家环保和节能标准,在电网结算方面未有不良记录。
(二)交易规则
针对试点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省级电网公司技术支持下,编写区域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交易模式
按照直接交易模式、电网企业代售模式和收购电价模式、等三种分布式发电交易模式,各地区根据所在地区电力市场推进情况,因地制宜选择交易模式。
1)选择直接交易模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作为售电方自行选择符合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并以电网企业作为输电服务方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称之为供电方、购电方、输电方),约定交易期限、交易电量、结算方式、结算电价、“过网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其中“过网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分布式发电项目交易电量纳入核定所在省级电网区域输配电价的基数电量,对分布式发电交易收取的“过网费”,在核定准许收入时予以扣除。
2)选择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模式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可与电网企业签订转供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量)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双方约定转供电的合作期限、交易电量、“过网费”标准、结算方式等。
3)在试点地区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仍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收购电价为本地区各类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
2.电力电量平衡
1)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购售电双方均接受调度机构对电力电量平衡进行自动管理,偏差电力电量由调度机构自动调剂。
2)购售电双方均应提前向调度机构报送出力预测和负荷预测。
3.电费收缴和结算
1)分布式售电方上网电量、购电方自发自用之外的购电量均由当地电网公司负责计量,购电方通过电网所购买全部电量(含分布式发电交易电量)均由当地电网公司负责收缴。
2)电网公司收缴的电费,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量在内)后,支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以月为周期结算。
4.“过网费”标准及执行
参考通知正文有关内容,各试点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核定标准和办法。
(三)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建设
1.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信息管理系统
试点地区依托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设立市(县)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子模块,也可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的指导下由市(县)级调度机构或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调度运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该交易平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申请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递交双边电力交易合同、接受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售电方上网交易电量预测。交易平台负责对交易双方资格进行审核,对交易电量进行计量和结算。
2.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供需平衡管理
不要求分布式发电交易售电方的上网电力与购电方的用电负荷实时平衡。当售电方上网电力超过购电方用电负荷时,调度机构将多余电力配送给台区内(或跨台区)其他用户;当售电方上网电力减少(极端情况无出力)时,购电方的负荷由调度机构自动从网内调配电力满足。分布式发电企业与用户的供需合同为电量交易合同,实时供电和偏差电量均由调度机构自动组织实现电力电量平衡。
调度机构(一般由地调承担或增量配电网调度机构承担)负责建立分布式发电(电量)交易结算系统,按月进行购售电量平衡并结算。电网企业向购电方收取的总用电量的电费,切分出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售电方的售电量,按交易价格将电费转交给分布式发电售电方。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售电方也可与电网企业签订代售电合同,把电量全部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按照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后与分布式发电售电方结算。
五、配套措施
有关试点省级政府部门及市县有关级政府可在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并制定本地区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政策措施。试点方案应说明省级政府及市县级政府的配套政策措施。
六、组织实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督查考核、稳妥有序推进等方面,提出本区域分布式电源市场化交易的组织实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