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大气函[2017]1519号
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黑环发〔2017〕1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提出的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建议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附: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
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
环境保护部: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市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有关工作的请示》(哈政呈〔2017〕108号),结合哈尔滨市近年来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的相关要求,我省特申请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地域范围和时间规定如下:
一、执行地域范围
哈尔滨市全域,包括所辖各县(市)、区。
二、执行时间
(一)现有火电厂和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新建火电厂和锅炉自环境保护部批准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8日
(联系人:刘薇,联系电话:0451-87113047,13903603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