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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

日期:2017-10-09    来源:中企网

国际电力网

2017
10/0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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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文件指出,省级电力规划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规划布局、核准等工作。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的核定。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和山西省电力发展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建设。自备电厂要按照自发自用、高效环保、以热定电原则,科学合理选择机组类型和装机规模。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确保满足自备电厂并网要求。已并网的自备电厂,申请与大电网解列后,不得再申请并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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