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能源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
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市场主体诚信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行和管理,实现电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华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制定了《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市场主体诚信考核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华北能源监管局和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
市场主体诚信考核办法
(暂行)
2016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和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全体市场主体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办法
第三条 市场主体诚信考核采用计分制,计分周期为一年,满分12分。根据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多边交易过程中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扣减分值。一次扣分值包括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类,可累计扣分。
第四条 市场主体的诚信考核范围包括准入注册、资质审查、市场交易、合同履约、信息公开五个环节。
第五条 准入注册
1.提供虚假注册信息,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电力市场交易准入资格的,扣除12分,取消已获得的准入资格;
2.隐瞒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的企业重要信息,扣除12分,暂停企业交易资格6个月。
企业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工商注册信息;
2) 企业股权、经营权信息;
3) 企业经营范围、产品类型;
4) 发电企业主要发电、变电设备参数;
5) 用电企业主要用电参数;
6) 其他与电力多边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资质审查
拒绝或有意拖延、推诿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组织的交易资格审查,扣除6分,暂停企业交易资格3个月。
第七条 市场交易
1.采用欺骗、威胁、强买强卖等手段参与电力多边交易,扣除6分,取消当月交易结果,暂停企业交易资格3个月;
2.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过程中,单独或串通其它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力操纵电力市场交易成交价格、成交电量的,扣除6分,取消当月交易结果,暂停企业交易资格3个月;
3.不配合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扣除3分,暂停企业交易资格1个月;
4、无故拖延或不确认交易结果,导致多边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扣除3分,暂停企业交易资格1个月;
5.不认可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结果,拒绝履行,扣除6分,暂停企业交易资格3个月。
第八条 合同履约
1.在未经合同/协议全部签字方认可的情况下,单方面撕毁交易合同/协议,拒绝履行合同/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扣除6分,暂停企业交易资格3个月;
2.未按照交易成交结果完成交易电量,且偏差电量超过成交电量30%(含30%),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扣除诚3分,暂停企业交易资格1个月;
3.未按照交易成交结果完成交易电量,且偏差电量超过成交电量20%(含20%)但低于30%,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扣除2分;
4.未按照交易成交结果完成交易电量,且偏差电量超过成交电量10%(含10%)但低于20%,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扣除1分;
5.偏差电量超过成交电量5%(含5%)但低于10%,且连续发生3次,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扣除1分。
第九条 信息公开
1.向市场成员发布虚假信息,扰乱交易秩序,扣除6分,暂停企业交易资格3个月;
2.企业出现有关电力多边交易的重大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发布公告,扣除1分。
第十条 全年扣分多于8分的企业为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不守信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连续2年被认定为不守信企业,可暂停或强制退出电力多边交易市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现阶段,暂授权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诚信考核工作;待条件成熟时,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批准,可由第三方诚信评级机构负责市场主体的诚信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诚信考核结果及其运用应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度向全体市场成员公布市场主体的诚信考核情况,按年度公布不守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如对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诚信考核结果存有疑义,可在结果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若市场主体对复核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之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