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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少于5~20天耗煤量

日期:2017-08-30    来源:中电新闻网

国际电力网

2017
08/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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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最低库存 电力企业 燃煤电厂

    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电煤占煤炭消费的比例最高,又是保障电力企业稳定生产的关键,《指导意见》先行制定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试行规定和存煤标准。标准规定,燃煤电厂最低库存量应综合考虑运输方式、运输距离、资源矿点、煤种类型等因素。运距不大于50公里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5天耗煤量;运距大于50公里、小于100公里的燃煤电厂,采用汽车运输时库存量不应少于7天耗煤量,采用铁路运输时不应少于10天耗煤量;运距大于100公里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15天耗煤量。铁路和水路联运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20 天特殊时段标准。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时需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燃煤电厂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用于计算库存天数的日煤耗基准值,原则上由省级运行调节部门根据电厂前30天平均耗煤量确定。

《指导意见》规定其他相关行业可参照电力行业或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此外,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

《指导意见》与《考核办法》提出,煤炭生产企业在进行储煤时,如设有储煤厂,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指导意见》指出,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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