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现状
电力行业一直是中国二氧化硫排放的主体,年排放量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比例在40%以上,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减排也因此成为全国二氧化硫减排治理工作的关键。长期内中国的电源结构仍将以煤电为主,既有的能源结构造成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达到66%,中国能源供应以煤炭为主的格局在未来可预见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改变,这就使得针对火力发电厂的烟气治理成为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面对污染物基数逐年增加,新环保法下污染物排放标准日益严格,火电行业按照国家要求,一直致力于燃煤污染物的全面治理。近五年来看,火电脱硫机组规模基本维持6%~7%的增速,而脱硝机组经过过去三年的高速增长也开始回落。从当期情况来看,火电脱硫脱硝市场基本饱和,未来增长将放缓,与火电机组增长速度基本一致。未来行业的增长主要来自超低排放改造,国家已出台相应的改造政策支持。实现超低排放的烟气脱硫处理设备,主要是在以往常规湿法脱硫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脱硫塔或改造原有构筑物。采取双循环技术(包括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托盘塔技术(包括单托盘、双托盘)、增加喷淋层、性能增强环、添加脱硫增效剂等方式。
2000年后,在国家出台多项量化减排指标的压力、以及电价补贴的鼓励政策下,国内各类资本涌入电厂烟气治理市场,一类是以各电力集团下属企业为代表的,如国电龙源、中电远达、华电工程和大唐科技等;还有一类是以地方及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如清新环境、龙净环保等。
脱硫板块
从企业来看,脱硫行业整体市场布局相对分散,60%以上市场份额分散于小企业。五大电力集团下属环保平台由于各自背靠五大发电集团,订单充裕,行业龙头地位仍旧稳固。截至2016年底,已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容量约8.8亿千瓦,占全国现役燃煤机容量的93.6%。2016年当年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容量约0.5亿千瓦。
2016年,在运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机组容量超过1.08亿千瓦,在运火电厂烟气脱硝特许经营的机组容量超过0.76亿千瓦。
市场需求
中国火电行业的脱硫需求由新建火电机组容量和已投运设施的改造需求决定。虽然前者近年来有所下降,但自2014年国家要求火电企业全面实施新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来,已投运设施对煤电超净排放的改造一直保持较大需求。2014年9月,发改委、环保部及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通知,以进一步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通知要求中东部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接轨燃气轮机组标准,自此,煤电超净排放改造正式获得文件支持推动。
此次《行动计划》中,对于燃煤发电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之前再一次加严,是十二五期间对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第三次提升。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将再次开启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的市场。根据《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对东部11省新建电厂明确提出的排放标准,烟尘排放量只需达到10mg/Nm3即可。
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2020年前力争完成改造机组容量1.5亿千瓦以上。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工作方案》要求东、中、西部有条件的燃煤电厂分别在2017年底、2018年底、2020年底钱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样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燃煤机组平均除尘、脱硫、脱销分别达到99.95%、98%、85%以上。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6月发布了《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184号),提出了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要求:全国煤电企业2016年共计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25436万千瓦、节能改造任务18940万千瓦。结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中国脱硫脱硝市场在中短期内需求依然较大。
行业政策
2016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强调多排放多纳税,少排放少纳税,倒逼企业减少污染。2016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契合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防控,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等12项约束性指标。
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环保部办公厅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以及锅炉等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行业的现有企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地区包括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
新建项目方面,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包括锅炉),自2017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目前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后或标准修改单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行业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