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电力的主体是中小水电。新时期,全国将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后改为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统称为农村水电。
1991年2月1日,省编委以37号文批复水电厅:“为了加速我省地方电力事业的发展,加强地方电力行业的建设与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撤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地方电力管理处,成立四川省地方电力局,为你厅直属事业单位。” 代厅行使地方电力行政职能,一直延续到现在。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水利部和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地方、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广大职工的艰苦努力,四川省以农村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的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国家和地方管电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着国家电力、地方电力和其他电力三种电力形式和国家电网、地方电网两种管电体系。这种“大小电网并举,两种管电体系共存,合理区划,各有侧重,互补互惠,共同发展”的电力工业格局,在可预见的期间内不会改变。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和自然条件差别大,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城市、县镇、农村用电负荷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水力资源遍布全国各地。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集资办电的方针和政策,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大力发展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以及其他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要。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决定着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国家、地方分级办电必然带来国家、地方分级管电。
●放弃零和淑戯。在大小电网靠近、交叉和联网地区,用户对电力商品的选择产生了大小电网之间的市场竞争。由于电力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和电力具有区域垄断性及公益服务性的特点,在特定的电力市场空间中一般不受建立在“完全市场竞争规律”基础上的市场法则的约束,也不允许以盈利目标取消社会公益目标,因此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大小电网并举共存的格局。对于其相互之间的竞争,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政策调节,尽可能限制在竞赛鞭策、互助协作和有序竞争的范围内,对小电网予以必要的保护。这种保护不是保护落后,而是保护地方办电、管电的积极性,保护电力生产力,从而促进整个电力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我国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是在治水办电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下,依靠水利(水电)部门大办水电发展起来的。水电和水利是血肉关系,离开水利开发水电几乎是不可能的。地方电力主要为农业、地方工业和城乡人民生活用电服务,为农村电气化、农业现代化服务;与水利一样,都关系到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业发展后劲。水利与电力的关系,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农业与工业的关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因此地方电力归口水利(水电)部门,实施行政领导和行业管理,既是建国以来的历史事实,也是可预见期间内发展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跨国、跨行政区划电网的实践,表明其联合组织形式,大都不是“托拉斯”,而是“卡特尔”,共同接受协议的约束,各自保持生产上、商业上、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以及自身的市场。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现阶段大小电网之间的关系,在多数地方应是协议调度、电力电量交换关系,并主要采取趸购、趸售电(不直接对用户)的方式实现。
●综上所述,国家电业、地方电业两种管电体系并举共存的格局,是由我国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环境形成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这是一个生产关系问题。
(作者系四川地电企协顾问、教授级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