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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跨区跨省交易规则解读

日期:2017-06-16    来源: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国际电力网

2017
06/1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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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交易 售电公司 电力中长期交易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一.交易规则编制背景

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414号),以及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章程,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落实国家西电东送战略,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间框架协议,开展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促进省间余缺调剂和清洁能源消纳,逐步推进南方区域市场融合。

为了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做好区域电力市场的现行者和设计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主动思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的业务协同,超前谋划跨区跨省市场与省区内市场衔接方式,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经市场管理委员会2017年1月讨论通过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5月19日收到同意印发规则的复函。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于6月6日正式印发规则,出台了我国区域电力市场首部“宪法”。

规则承接《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的精神,同时紧密结合南方五省区基本情况,旨在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规范南方区域跨省区电力交易秩序,以市场机制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二.交易规则主要内容

印发实施的《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共十五章七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本规则编制主旨,适用范围为南方五省区内各类型跨区跨省电力交易。

第二章术语定义。明确了购电、售电、输电三类市场主体,明确了月度协议计划、月度市场化交易、富余水电的定义。

第三章市场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共设计有四类交易品种,依次按照月度协议计划、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的次序组织交易,调整次序则反之。

第四章价格机制。明确了跨区跨省输电价的定义、线损电价折算方式。

第五至八章具体说明了四类交易品种的交易组织方式。其中月度协议计划是东西部电网公司之间年度购售电合同逐月具体落实的协商交易,并要求依据本规则制订月度协议计划后,由各省区电网公司及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协议内电量分配到发电厂,明确协议计划的执行主体。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是东部火电企业转让发电合同给西部水电厂,并支付代发电费的交易品种,可以采用双边协商转让或集中竞价转让。关于集中竞价转让方式,按照发电合同出让、受让方分别按照申报代发电价排序,采用统一出清的价格机制。月度集中竞价是西部电厂与东部用户及售电公司集中撮合的交易品种,按照购售电双方分别申报价差排序,采用统一出清的价格机制。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是以东部电网公司作为购电主体挂牌电量电价、西部水电厂摘牌的交易品种,在月度协议计划及市场化交易完成后西部仍有富余水电时,作为电网公司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职责的保底手段,挂牌定价方式参照月度集中竞价出清价或送受电省内市场均价确定。

第九章安全校核。明确了南网总调牵头组织各级调度机构对各类交易计划汇总后进行安全校核。

第十章交易执行。规定了调度机构在调度计划编制及执行工作中的偏差记录、应急处置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章计量和结算。规定了电量计量关口设置原则,明确了跨区跨省交易电量中按照富余电能增量挂牌、集中竞价、发电合同转让、协议计划的优先次序分割认定及结算的原则,并明确了各省区交易中心负责省区内市场主体结算。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规定了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定期向各市场主体公开和披露交易成交结果、交易计划执行情况、偏差电量责任认定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章偏差电量处理。规定了跨区跨省送受电执行偏差应具体落实到责任主体,并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有关偏差电量处理原则结算,各省(区)交易中心统一按照本省(区)市场规则对本省区内市场主体的省内偏差电量处理并实施考核及奖惩。

第十四章交易费用收取。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收费办法,由市场管委会审议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

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解答

问题一: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设置哪些准入条件?

解答:规则将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定位成规范、公开、透明的南方区域跨区跨省交易服务平台,认可各省区已经准入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另设限制条件。

首先,规则适用范围涵盖南方五省区,不仅适用于南方电网供电区域,也同样适用于地方区域电网的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

其次,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在满足本省区市场化交易资格的前提下参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跨区跨省交易。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规则贯彻落实了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交易平台对售电公司开放、注册信息共享的有关要求,在各省区注册的售电公司通过注册信息共享后均可参与跨区跨省交易。

问题二:规则如何促进清洁能源跨省区消纳?

解答:规则设计有灵活多样的月度交易品种,可以适应市场化机制建设和清洁能源保底消纳的双重任务要求。

为有效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2017年重点水电跨省区消纳工作方案》(发改运行[2017]914号)等政策要求,完成市场机制建设和清洁能源保底消纳的双重目标,本规则是建立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设计的交易品种以落实政府间框架协议的“月度协议计划”为基础,以及“月度发电合同转让”、“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三类市场化方式,共四类交易品种,从计划+市场两个维度最大力度消纳西南富余水电,兼顾调剂余缺。

首先,月度协议计划是体现清洁能源优先保障消纳的首要措施。年度购售电合同以送受电双方协商的形式最先固化为月度协议计划,在所有交易计划中安排最优先执行,送受电责任落实到电厂,建立权责清晰的管控机制。

其次,发电合同转让是东西部电厂之间直接开展的合同转让交易方式,为东部火电企业提供了做出消纳水电贡献、获得适度补偿的可选方式。合同转让分为两种方式:双边协商转让、集中竞价转让。其中双边协商达成的转让意向在通道有富余能力时优先成交。考虑到跨区跨省发电合同转让需要承担跨省区输电费,价格空间并不大,仅开展集中竞价转让可能会因为双方对价格诉求不一致导致难以成交,因此提供两种交易方式供市场主体灵活选择,也为发电集团内部调配发电结构提供可行的手段。

第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为东西部发用电侧直接交易搭建了桥梁,东部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以直接购买西部富余水电,帮助东部用电侧降低生产成本,是体现市场机制建设方向、释放改革红利的最核心交易品种。为做好与广东省内集中竞价交易的衔接,购售电双方仍采用相对目录电价价差的报价形式,售电方发电上网电价需要折算到广东落地关口后与广东燃煤标杆电价计算价差。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要求,当广东省输配电价核定实施后,将尽快转为申报电价绝对值的形式。定价机制与广东省内月度集中竞价相同,均为集中撮合边际统一出清,便于市场主体接受。

第四,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作为保底的交易手段。如通过月度发电合同转让及集中竞价两种市场化交易方式供需双方均未能达成交易,且西部可能发生弃水或者东部仍有供应缺额,则由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保底”,在月中或月末适时组织。

特别说明的是,月度集中竞价、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优先满足消纳富余水电的需要,其次考虑电源价格优先。当水电发电企业存在弃水风险且供应能力能够满足交易规模时,火电、核电不参与月度集中竞价。当水电无供应能力且购电主体仍有购电需求时,火电、核电可参与。方式亦适用本条。

问题三:月度富余电能增量挂牌交易是唯一发电侧单边竞价的交易品种,挂牌电价定价方式是否公平合理?

解答:挂牌定价方式全面考虑南方区域东西部市场建设进度不同、东西部利益诉求不同的基本情况,坚持市场定价原则,依据跨区跨省价格水平定价或东西部市场价均值定价。该定价方式有利于提供稳定的价格基准,兼顾东西部市场价格水平,可以避免西部电厂承受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有利于市场稳妥起步。具体有如下考虑:

东西部市场建设进度不同导致难以依据单边市场定价:首先发电侧放开比例不一致,如广东2017年放开20%的比例,仍保留大量的基数电量;而云南则除优先发电之外的发电侧全部放开,双方电源的价格形成基础不同。其次定价机制不同,广东月度集中竞价每月仅组织一次,定价机制仍在不断发展完善中,价格走势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云南月度竞价市场品种较多,市场主体充分交易,价格呈现较明显的丰枯期差异性,月度价格走势平稳。

东西部利益诉求不同导致难以依据单边市场定价:东部省区掌握绝大部分消纳能力,在发电供给充裕的条件下,东部省区用户具有充分的选择和议价权,单纯以用电侧意见定价难免对西部发电侧不公平;西部清洁电源享受政策优势,需要东部省区保障消纳,单纯以发电侧意见定价难免对用电侧不公平。因此无论依据哪一边市场定价都会导致双方议价权不均等。

市场机制定价的改革方向应使政府协商逐步退出。2016年的西电东送挂牌交易,东西部省区政府在协商价格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协议计划外电量消纳。随着市场建设的发展,由市场定价的条件日益成熟。

问题四:市场主体若同时参与跨区跨省市场和省区内市场,如何结算?

解答:不改变现有各省区内结算关系,两级交易机构分别出具结算凭据,省区交易机构汇总。

电厂仍与原结算单位所在省区电网公司结算。用户、售电公司仍与原结算单位供电局结算。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将收到两份结算单据:一份是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跨区跨省交易电费单,一份是所在省区交易中心出具的汇总各类交易项目(包括基数电量或其他计划性电量合同,以及偏差电量考核费用)的电费单。

汇总电费单中,涉及到跨区跨省交易的项目,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出具。其他项目由所在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两份市场主体可以对照两份电费单以检查确认结算电费无误。

问题五:市场主体若同时参与跨区跨省市场和省区内市场,偏差电量如何处理?

解答:各市场主体的交易合同与实际送受电之间必然存在执行偏差,依据本规则第十三章相应的条款处理。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协同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建立两级交易机构分工明确、偏差责任认定清晰、结算公平合理的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首先,参加跨区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均为跨区跨省送受电的责任主体,应承担跨区跨省送受电偏差。

其次,在区域市场实现融合之前,当前阶段的跨区跨省市场和省内市场两层级市场模式将继续存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交易中心负责将市场主体的履约偏差分解为跨区跨省送受电偏差、省内履约偏差并落实到责任方。市场主体执行偏差中,跨区跨省送受电偏差优先认定,以保障跨区跨省交易的严肃性,其余偏差计入省内偏差。

第三,跨区跨省送受电偏差,可进一步细分为协议计划执行偏差和市场化交易偏差,分别依据购售电合同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开展偏差电量结转和结算。

第四,省内履约偏差则按照省内交易规则开展偏差结算,并实施奖惩。

问题六:跨区跨省市场和省区内市场的先后时序如何安排?

解答:为规范南方区域跨区跨省市场与各省区内市场的交易组织流程,保障市场交易工作高效协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印发了《2017年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时序衔接原则》,明确了东西部省区市场、跨区跨省市场的交易组织顺序,并要求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遵照执行。具体衔接方式如下:

每月16日西电东送协商会之后至24日之前送端省区内市场开市。

24日起送端省区内市场闭市,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跨区跨省交易开市,各类市场主体可参与跨区跨省发电合同转让、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

跨区跨省市场闭市后,送端省区可根据富余电能和用电需求继续组织省内市场化交易,受端省区内市场化交易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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