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曹渡河流域(含六硐河)综合规划区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平塘县、独山县、贵定县、罗甸县和惠水县境内,曹渡河系珠江流域红水河的一级支流。曹渡河干流水力规划推荐为九级开发,即吊桥(910 m)+长寨(850 m)+石龙(810 m)+河湾(713 m)+龙塘(638 m)+岜令(600 m)+拉安(584.5 m)+沙坝(561 m)+茅草桥(522 m),总装机容量 99MW,单独运行多年平均发电量 25449 万 kW.h、联合运行多年平均发电量 29040 万 kW.h。沙坝水电站属于曹渡河干流河湾以下开发的第 8 级电站,上接规划的拉安电站,下接规划的茅草桥电站。
沙坝水电站位于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克度镇的沙坝自然村附近,是曹渡河干流河湾以下梯级规划中的第八个梯级电站,工程区距平塘县城 72km。沙坝设计最大坝高56m,水库总库容 1457 万m 3 ,电站初拟装机容量30MW,年发电量为10861万 kWh,工程等别为Ⅲ等,属中型工程。本电站开发任务为发电,主要建筑物有沙坝水库挡水坝、发电压力管、坝后式厂房、升压站等。
项目总投资 31943.28 万元,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24 个月。项目的建设将对缓解日益突出的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作用,是改善平塘县投资环境,增加投资机会,吸纳外来资金的重要举措,电站建设,是保护平塘县生态环境的战略举措。
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订),项目属于“鼓励类”第四条“电力”中的第 1 款“水力发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属平塘县招商引资项目,电站建成运行后,可进一步壮大平塘县能源产业,缓解广西南丹县能源紧张状况,以补充“西电东送”之电源,也为工农业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廉洁的能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黔发改能源[2016]895 号同意沙坝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因此,沙坝水电站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沙坝水电站属于曹渡河干流开发的第 8 级电站,上接规划的拉安电站,下接规划的茅草桥电站。拟建沙坝水电站工程任务为发电,正常蓄水位 561m,电站装机容量 30000kW,水库无调节能力,与规划报告相符,符合《珠江流域西江水系红水河支流曹渡河干流河湾以下梯级规划报告》。
重点对坝址、发电隧洞进出口和厂址等场地进行地质勘探野外踏勘,经踏勘沙坝水电站不设计以上重要矿产资源,无压覆矿,项目的建设对平塘县矿产资源总体开发基本无影响。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范围内。
12.1.3 规划环评要求及落实情况
根据曹渡河流域规划环评,针对沙坝水电站提出的较为明确的环保要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落实过鱼措施,规划环评推荐方案为升鱼机;二是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保障水库初期蓄水和运行期坝址下游的生态流量。沙坝水电站通过坝体埋设生态放水管下放生态流量(3.87m 3 /s);工程设计采取升鱼机过鱼,依托石龙水库开展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严格落实了规划环评要求。
公众参与
个人调查中 19%不了解该项目,69%知道一点,11%表示很清楚;60%认为本项目建设对发展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有正影响,7%认为有负影响,18%认为有负影响但可承受,15%认为无影响;40%认为本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有正影响,10%认为有负影响,24%认为有负影响可承受,26%认为无影响;认为项目对其影响的主要环境问题为空气、水体、噪声、生态和无影响的分别占 5%、37%、17%、15%和 26%;个人调查中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是严重、较大、一般、较小和不清楚的分别占 1%、6%、25%、53%和 15%;90%对该项目坚决、、支持,10%表示无所谓。
10 家团体调查中 100%坚决、、支持,无反对意见。
环保可行性结论
本项工程符合国家和贵州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流域水力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通过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影响预测,工程实施将会带来交通、水环境、水域生境、生态环境及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影响;通过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减缓施工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评价认为:在认真落实本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建议
(1)加强环境管理,禁止污水排放进入曹渡河。
(2)为避免水电梯级开发对鱼类生存空间的叠加影响,开发单位应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出发,开展鱼类资源保护规划和研究。
(3)各项环保措施需用经费要随着工程设计的深入,分项仔细核算,确保环保经费到位用足。工程环保投资应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各项环保措施的顺利实施。
(4)工程兴建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本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执行。
(5)工程施工迹地整治、绿化和景观恢复必须纳入竣工验收内容,确保该项环保措施的落实。
(6)业主单位应对工程占地采用经济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时,充分理解公众担心的发生于邻近地区的占地补偿得不到落实的情况,在工程建设初期应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落实占地补偿问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