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苏州市吴江特种电缆二厂有限公司(下称“吴江特种电缆二厂”)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上海晓宝增强塑料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晓宝增强塑料”)631384.2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义务,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工商公示信息显示,吴江特种电缆二厂成立于2009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通信线缆、通信光缆、宽带网路线缆、特种光电缆(RF缆、光电复合缆、接入网用室内光缆)、电力电缆、铜杆、铜丝、铜管、铜饼、铝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015年11月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晓宝增强塑料诉吴江特种电缆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晓宝增强塑料方面当时称,吴江特种电缆二厂长期向上海晓宝增强塑料购买芳纶纤维FRP棒、光缆加强芯等材料。自2014年起至2015年7月止,吴江特种电缆二厂尚欠上海晓宝增强塑料货款731384.20元。上海晓宝增强塑料曾于2015年8月14日以传真的方式向吴江特种电缆二厂发送对账单催讨货款,但吴江特种电缆二厂仅在2015年9月30日向上海晓宝增强塑料支付了100000元的货款,余款至今未支付。
为此,上海晓宝增强塑料要求法院判令吴江特种电缆二厂支付货款人民币631384.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31384.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之间,上海晓宝增强塑料向吴江特种电缆二厂供货21次,合计16764.1公斤。上述21次送货的提货清单上有19份均有耿学保、孟东升、岳粹克签字收货(其中有2份李有春、耿学保均签字,有1份李有春、孟东升均签字),余下2份提货清单有李有春签字。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上海晓宝增强塑料向吴江特种电缆二厂开具增值税发票8份,合计金额为735400.50元,上述增值税发票吴江特种电缆二厂均已抵扣,且上述发票上的数量与送货单数额可以对应。
法院判决,吴江特种电缆二厂支付上海晓宝增强塑料货款631384.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31384.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吴江特种电缆二厂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上海晓宝增强塑料又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吴江特种电缆二厂名下尚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上海晓宝增强塑料如发现吴江特种电缆二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或参与分配条件成就,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吴江特种电缆二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将吴江特种电缆二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