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获悉,重庆日月光电缆有限公司(下称“日月光电缆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
工商公示信息显示,重庆日月光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05月16日,注册资本68万元。生产销售:电缆、光缆、塑料、光学材料、光电产品。
日月光电缆公司曾在重庆梦赛力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梦赛力士公司”)处购买了一批光学玻璃。
梦赛力士公司称,2016年5月20日,与日月光电缆公司对账。日月光电缆公司确认尚有20万余元货款未给付。
梦赛力士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月光电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对此,日月光电缆公司表示,欠梦赛力士公司货款属实,但梦赛力士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货物当中有约两万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且梦赛力士公司诉讼后,又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在企业确实困难,同意分期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确有业务往来,梦赛力士公司举证能证明日月光电缆公司欠款20万余元的事实,而日月光电缆公司未举证证明梦赛力士公司供货有质量问题及支付部分货款。
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日月光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次日支付原告重庆梦赛力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万余元并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如果重庆日月光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