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转让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转让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2、本次股权转让,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烟台新牟电缆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整合产业资源,盘活公司资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股权转让行为。
3、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宝生、余 璇、王东宁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