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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灯下核电迎拐点 告别“裸奔”核安全将有法可依

日期:2016-11-03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国际电力网

2016
11/0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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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核电 核电安全 环境辐射监测

“十三五”期间,中国核电即将迎来新常态:“确保安全”。在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核安全法草案中明确,作为核电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核安全已被业内视作当务之急。值此背景,上述草案专门就全方位核安全责任作出了详尽规范。

核电,一半火焰,一半海水。

在全球生态环境压力日渐凸显的今天,由于在供应能力强、环境影响小、资源消耗少等方面的明显优势,核电产业被世界各国视作下一个能源风口。然而,2011年福岛核电事故所带来的核辐射恐慌与疑虑至今让人记忆犹新。如何处理好核电发展与安全的矛盾,中国的回复——将核电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日前,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交申请全国人大审议。草案分别对核电发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核设施、核材料安全,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等领域进行明确。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提审的草案最大亮点,莫过于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特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

来自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作为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我国截至2016年中旬,在建机组达23台,装机容量逾2600万千瓦,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超30台。另据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截至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有望超百余台,核电装机容量将超5800万千瓦。舆论认为,这也意味着,未来5年,待建核电机组将逾40台,若要完成上述规划目标,年均至少需要开工建设6台百万级核电机组。

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云川看来,一方面,随着“十三五”时期核电发展如火如荼,中国急需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另一反面,随着核电建设过程中偶尔出现的邻避效应,引导公众正确、科学认知核安全状况,增强公众对核电项目的安全监督,成了中国从核电大国走向核电强国的必由之路。

而事实上,早在2013年,核安全法雏形便已初具。“为大力提升安全保障措施,予以规范的安全法律已成为核电发展的当务之急。”张云川进而指出,在福岛核电事故发生后,业界对核电安全的质疑声不断。与此同时,尽管我国此前已制定一系列涉及核能方面的法规,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也就仅有一部关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约束法规。舆论认为,核安全法最快将于2017年落地实施。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提请草案设立专章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对信息公开的诉求。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问题,草案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规定核设施运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政府责任。在公众参与方面,核设施运营单位应通过调查问卷、论证会、座谈会等合作多种形,就核电项目建设、运营征求多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与此同时,为更大程度规范核电安全性保障,草案还进一步指出,“为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延寿、退役及核材料利用等行为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草案还明确,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核设施营运主体的信息公开亦被写入草案:其中涵盖有该单位核安全管理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与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多方面安全保障信息。反之,若相关单位未履行公开职责,由国务院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公开、公告;若拒不公开,则将被处10万至50万罚款。

在核电设施选址方面,草案明确运营单位应当在按照调查、评估语审核的程序基础上,对项目所在地的施工环境、自然环境以及人口分布等现状进行科学精确评估,并在满足安全技术评价的前提下,向国务院职能部门提交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再经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上述规定后,发放核设施选址审查意见书。

此外,对于核电放射性危险废弃物处置困等,草案也作出了相应规范。首先,草案分别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能工作:在处置场的规划方面,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政府部门负责选址;其次,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及时将产生的放射性物质转变为绿色环保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交付处置场处理。关于核损害赔偿方面,草案亦对主要责任、责任主体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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