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对外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售电管理办法》和《配电网管理办法》)。文件首次定义了增量配电网业务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售电公司与配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基本原则、准入与退出条件、权利与义务范围以及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内容。
增量配电网定义首次明确。文件指出,《配电网管理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售电公司可跨省跨区购电。在售电公司方面,《售电管理办法》对于售电公司设置了资产、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信用要求等条件,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则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根据政策要求,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另外,关于能否发配售一体的问题,文件明确,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将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配电网管理办法》同时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同时,《配电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此次两个办法的发布,将从根本上有效推进改革进程,标志着我国售电市场的大门在正式向全社会开启后,经过不断探索和推进,再次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