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莱芜热电5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6年二季度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函》(鲁价格一函[2016]57号)。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装机容量33万千瓦)自超低排放验收合格之日起(即2016年4月20日)执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0.01元。上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
据初步测算,此次执行超低排放电价预计增加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约1,01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电费。本次执行超低排放电价对公司的影响,仅为初步预测,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16年二季度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函》(鲁价格一函[2016]57号)。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