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14个省网公司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6〕1953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序推进电价改革,自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安徽、宁夏、北京、天津等18个省级电网和华北区域电网的成本监审。为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商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14个省网公司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953号),决定对蒙东、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青海和新疆等14个省级电网实施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通知转发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