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老师,请教一下,什么叫“相对控股”?
老师:这要从控股股东说起。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包括两种,一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的全部股份都加起来也不会超过50%,因此,该股东就被称为“绝对控股”。
二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他股东的全部股份加起来会超过该股东,但由于该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性重大影响,往往真正执行起来就非常困难。因此,该股东被称为“相对控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些特别重大的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更能保证绝对的控制权,可以不受其他股东的制约,是一种实际的“绝对控股权”。这也就是很多谋求控制权的股东要求股份必须超过67%的原因。
小明:老师,我明白了。就是说,50%以上就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不能超过50%,是吗?
老师:嗯,是这个意思,你真聪明。
小明:老师,山西的电力交易机构是电网相对控股还是绝对控股?
老师:哦,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山西方面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成立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电网相对控股,不是绝对控股。
小明:那就是说不能超过50%,是吗?
老师:当然,超过50%不就成绝对控股了吗?
小明:老师,你是不是忽悠我?你看看人家山西相对控股的交易机构都占70%了!
老师:你出去…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纯属虚构!仅供娱乐,切勿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