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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发布向家坝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日期:2016-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际电力网

2016
09/1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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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江电力 向家坝水电站 售电合同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向家坝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保障本年度向家坝水电站电能消纳。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4年6月11日,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向家坝电厂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14--2016年度向家坝水电站购售电合同》。

2016年9月12日,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向家坝电厂和国家电网公司在已签订的《2014--2016年度向家坝水电站购售电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2016年度向家坝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约定了2016年度合同电量和2016年上网电价。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6年度合同电量为300.5亿千瓦时。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调整机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3105号文明确的价格调整幅度,协商确定为296.00元/千千瓦时。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舒印彪。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金额:2016年度合同电量为300.5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调整机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3105号文明确的价格调整幅度,协商确定为296.00元/千千瓦时。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政策,则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结算方式: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

(三)履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0:00时至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合同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2016年9月12日在北京最终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2016年国家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发改价格[2015]3105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的电价机制,向家坝水电站经与受电省市协商确定2016年上网电价为296.00元/千千瓦时。本合同的签订是向家坝水电站电能消纳的依据,为本年度电能顺利消纳提供了保障。公司将优化水库调度,多发电量,争取所有电量合理消纳。

(二)本合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国家电网公司售电,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年度来水和设备运行状况较好,履行合同的风险很小。

六、备查文件

合同文本《2016年度向家坝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2014-2016年度向家坝水电站购售电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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