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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华东电力市场之江苏电力市场

日期:2016-09-08    来源:国家电力规划研究中心华东分中心  作者:冯俊淇

国际电力网

2016
09/0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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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华东电力市场 江苏电力市场 江苏电力

江苏电力概况

江苏电网是华东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网目前维持500千伏五纵五横主网架、220 千伏分层分区运行的格局。2016 年随着特高压输电工程的建成投运,江苏电网将初步形成特高压交直流混联电网,整体受电能力继续提升。

截至2015年底,江苏省全社会装机容量已超过9200万千瓦,各类电源比例如图所示。2015年江苏省全社会用电量约4900 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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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直接交易历程

江苏省电力直接交易始于2010年,国家发改委一次性批复核定了江苏、浙江、重庆三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2012年3月江苏省正式启动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年交易电量为13.16亿千瓦时,经过四次扩围,2016年直接交易双边协商规模已达到535亿千瓦时,预计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0.46%。2016年8月,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根据计划,江苏将在迎峰度夏后适时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平台集中竞价试点工作。以下是江苏省电力直接交易重要事件回顾:

2010年6月,江苏省直购电试点输配电价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复,其中110kV用户为0.109元/千瓦时,220kV用户为0.089元/千瓦时。同年,江苏省向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报送《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有关补充情况的请示》,明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和参与直接交易的具体对象。

2012年1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江苏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对江苏省2010年上报的试点方案进行批复。2月,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试行)》。3月,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共有8家发电企业与8家电力用户签定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合同,年度合同交易量为13.16亿千瓦时。

2014年5月,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直接交易市场准入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容量剔除、计量与结算等细则。7月,大唐南京发电厂等发电企业和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电力用户达成直接交易,交易规模95亿千瓦时,占江苏省当年全社会用电量的2%。

2015年1月,试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按照2014年度交易合同签订的电量,开展2015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总计95亿千瓦时。2015年9月,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5年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实施第三批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年交易电量由年初的95亿千瓦时扩大到220亿千瓦时,占江苏省全社会用电量的4.4%。此次试点,共有319家电力用户与24家发电企业签定电力直接交易协议,交易电量125亿千瓦时。

2015年12月,试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按照“交易规则不变、交易规模不变、交易方式不变”的原则签订2016年度交易合同,直接交易电量220亿千瓦时。2016年3月,江苏省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江苏省2016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由220亿千瓦时扩大到550亿千瓦时以上,新增直接交易电量330亿千瓦时以上,其中第一阶段双边协商规模为300亿千瓦时,第二阶段集中竞价交易工作另行专项部署。2016年4月,华能南京发电厂等15家发电企业和南京乐金熊猫电器有限公司等647家电力用户达成直接交易,最终交易规模为315亿千瓦时,超额完成2016年新增交易部分的第一阶段。

2016年4月,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揭牌。

2016年8月,江苏能源监管办印发《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对竞价交易的交易组织、交易出清、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交易监管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计划于迎峰度夏后适时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平台集中竞价试点工作,以完成2016年新增交易部分的第二阶段。

江苏省直接交易规则简述

1. 市场主体及准入条件

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以及江苏省电力公司为市场主体。市场成员包括江苏省电力公司及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江苏省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参与范围为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逐步扩大到35千伏的工业用户和10千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且用户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原则上10千伏、35千伏的工业用户占60%左右,1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占40%左右。

另外江苏省明确了拥有自备电厂用电企业准入资格,规定凡拥有余热余气综合利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以及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统调燃煤自备电厂等所属用电企业,只要符合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准入条件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并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可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参与交易的火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

2. 交易模式

双边协商

双边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计划等购售电合同标的和有关条款。

集中竞价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提前公布电力供需形式、交易电量规模、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电量限制、出清方式等信息。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的形式,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力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为基准。

3. 交易价格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

集中竞价的交易出清价格按边际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出清方式形成:

按边际统一出清: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申报价差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统一出清。若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算术平均值执行。

高低匹配出清方式: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最低价差的发电企业与最高价差的用户匹配,依次类推直至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差为配对双方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价差对数值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4. 计量与结算

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周期内,直接交易电量按照月度滚动执行。在合同约定执行周期末月,偏差电量纳入违约考核,其中集中交易电量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结算。偏差超过3%的余缺电量电价按下列方式处理,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双边协商交易部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结算电费=电度电价×直接交易电量+基本电价。其中基本电价按照江苏省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执行,电度电价依据电力用户电压等级确定:

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电量的电度电价=直接交易价格+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电网损耗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110千伏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109元,220千伏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089元。110千伏、220千伏的线损每千瓦时分别为0.02988元和每千瓦时0.02656元。政府性基金按国家规定的0.04471元/千瓦时执行。

35千伏至10千伏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电量的电度价格=直接交易价格+购销差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购销差价=江苏省销售电价表中该电压等级用户目录电度电价扣除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的差值。

集中竞价交易部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结算电费为:

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结算电量×(上网电价+成交价差)。

用户支付电费=结算电量×(目录电度电价+成交价差)。

小 结

目前,江苏省电力直接交易双边协商规模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仅为10.46%,交易规模相对较小、且交易模式较为单一。

为充分引入竞争,丰富交易手段,江苏能源监管办日前已印发《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并计划于迎峰度夏后适时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平台集中竞价试点工作,预计交易规模在15亿千瓦时以上。

目前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正在进行电力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正在积极筹备电力集中竞价的准备工作,也有一些民营资本已经成立售电公司,静待江苏省售电侧的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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