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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售电公司组建攻略

日期:2016-08-02    来源:微能网  作者:谢嘉炜

国际电力网

2016
08/0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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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改 售电侧改革 售电公司

继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件和六大配套文件的发布,《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内容全面公布,这份文件针对售电侧改革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执行方针。与此同时,通过全面解读其中内容,我们可以就“如何组建售电公司?”这一问题得出清晰的解决思路和实现途径。

下面,就一起来剖析下,这其中的门道吧~

1、新政指出,售电公司分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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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2设立售电公司的准入门槛。

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为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应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

改革初期,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售电公司准入资产设定一定的水平,是为了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的风险。从国外售电侧放开的经验来看,售电公司均需经过注册,在市场中应遵循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售电市场规范运行。

综合各方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当提高售电公司资产水平,并明确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可以经过一段改革实践后再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准入机制。

3对于售电公司的资产情况,该意见中也提出了各大标准。

4售电公司组建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5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

〔2015〕9号文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从国际经验来看,已实施售电侧放开的国家,一些国家允许配电网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售电侧改革试点阶段,允许各地探索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相关政策。

6为确保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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