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国家发改委5月17日对外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对此次政策出台时机和效果,业内存在不同声音,有的认为该政策很难收到实效,有的则表示应谨慎做出此类预判。
煤电联营规模仍较小
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
《指导意见》称,发展煤电联营,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应模式,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有利于实现煤矿疏于水、煤泥、煤矸石和坑口电站乏汽的充分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截至2014年底,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煤电达1.4亿千瓦,发电企业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3亿吨,形成了以伊敏电厂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指导意见》解读文章显示,经过多年实践,一些大型煤炭、电力企业依托自身优势,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煤电联营发展模式,并在多个方面发挥了煤电联营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煤、电行业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制约煤电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相比国内煤、电产业规模,目前煤电联营规模仍然较小,行业融合度偏低,资源配置效率亟待提升、电煤市场波动剧烈,煤电矛盾依然突出,能源安全供应存在隐患,相关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市场为主、企业自愿,统筹规划、流向合理,调整存量、严控增量,互惠互利、风险共担,联营合作、专业经营”的发展原则,并明确了未来煤电联营的重点方向: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同时,为推动煤电联营,《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扶持政策。
政策出台时机、效果存争议
“近期煤炭行业发展形势不好,此时出台煤电联营政策,意在让发电企业拉煤炭行业一把,但时机有点迟,当前煤电联营已行不通。”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从煤炭企业角度讲,政府有关部门正在严控煤电产能,新建煤电项目的可能性极小;另一方面,如果煤炭企业参股或收购已有煤电厂,由于眼下煤电效益很好,煤电企业要价会很高,煤炭企业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而不巧的是,当前煤炭企业资金极为稀缺。”
“从发电企业角度讲,拥有的煤炭产能越多,效益就越被拖后腿。所以煤电企业收购、参股煤炭企业的积极性并不高。”林伯强说,“当然并不排除有的企业会根据自身需要或其他因素考量进行煤电联营。但从整体上讲,煤电企业进入煤炭领域的可能性很小。”
“当前煤电机组就像印钞机,煤电企业怎舍得卖掉呢?而煤炭就像烫手山芋,又有谁愿意接呢?”林伯强说,实际上,现在煤电企业煤炭库存都很低,因为煤炭市场仍然是供过于求,且价格短期内很难上升。“由于煤炭市场供过于求,所以煤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的必要性也不是很大。”
另据林伯强介绍,在新常态下,煤电业绩也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煤电上网价格调整使得企业只能维持合理利润,那煤电联营的可能性将会变得更小。“总体来看,在煤炭产能过剩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的情形下,煤电企业主动煤电联营的积极性并不高,而煤企又无煤电联营的实力。所以,近期该政策很难见到实效。”
“煤电联营不是新鲜事物,我国已推动多年,但并未风生水起,这主要是受实际条件约束和行业发展规律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疆表示,“如果短期内政策没有太大效果显现,也不能臆断政策失效,可能过一段时间政策效果才会显现。换言之,煤电联营政策效果如何,只有在落实过程中才能看得到,不应过快地、武断地给出评论。还需‘走着瞧’。事实上,很难通过出台一个政策,煤电联营发展就能立竿见影。”
“另外,虽然煤电联营政策是基于当前发展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而制定,但也不能对政策寄望过高,毕竟在政策实施时,有很多现实情况制约。”吴疆告诉记者,“例如,此前我国相关部门一直推动煤企和电企签订长期协议,但在执行过程中,不乏协议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已经超出煤电联营政策范畴。”